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飞凯材料: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6-03-23  

						                        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飞凯材料”)的委托, 作为飞凯材料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
忘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
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 亲自收集证据材
料, 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
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 公
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 所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1636006/VW/cj/ewcm/D1                   1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
义务, 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
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
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飞凯材料系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于 2010 年 10 月 12 日出
               具的沪商外资批[2010]2762 号《市商务委关于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飞凯材料已于 2010 年 10 月 26 日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商外资沪
               股份字[2002]107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并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 取 得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1011540009407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54 号《关于核



1636006/VW/cj/ewcm/D1                        2
               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之核准, 飞凯材
               料于 2014 年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
               飞凯材料股票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飞凯材料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100007381411253 的《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执照》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飞凯材料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飞凯材料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飞凯材料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法合规性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分别经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
               司独立董事已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监事会已出具审核意见。


      (二)     本所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


               1.    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   根据上述会议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 公司在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未发现他人利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
                           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
                           求。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上述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出具



1636006/VW/cj/ewcm/D1                         3
                          的专项意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
                          原则, 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
                          则的要求。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相关会议文件,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符合《指
                          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2.   符合《指导意见》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


                    (1)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公司管理
                          技术骨干人员; (c)其他对公司发展有较高贡献的人员。员工持股计划
                          的参与对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
                          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的合
                          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资金来源符合《指导
                          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1 项对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将全额认
                          购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华富资管-浦发银行-涌信
                          6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进取级份
                          额; 资产管理计划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飞凯材
                          料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五) 2 项对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标的股票的锁
                          定期为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资产管理计划
                          名下时起算, 并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锁定期要求的相关规
                          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24 个月,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636006/VW/cj/ewcm/D1                          4
                          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
                          自行终止, 也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的
                          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规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对于持
                          股期限和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
                          构为持有人会议, 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作为
                          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
                          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上海华富
                          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公司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上海华
                          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华富资管-浦发银行-涌信 6 号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管理模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
                          管理的相关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该草案包含如下内容, 符合《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对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规定:


                          (a)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b)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
                                召集及表决程序;


                          (c)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及其持股比例, 其他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合计持股比例;


                          (d)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e)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
                                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1636006/VW/cj/ewcm/D1                         5
                         (f)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
                               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g)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h)   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
               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 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会议, 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符合《指
                    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   公司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
                    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 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凝聚力, 充分
                    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力,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设立是基于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 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1636006/VW/cj/ewcm/D1                           6
                    公司已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关联监事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审核意见, 认
                    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监事会已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
                    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 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
                    定标准, 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
                    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
                    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凝聚力,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力, 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是基于依法合规、自愿参与、
                    风险自担的原则,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
                    定。


               4.   公司已聘请本所为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二)     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 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
               议, 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2016 年 3 月 18 日,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1636006/VW/cj/ewcm/D1                        7
               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
               要》、独立董事意见和监事会审核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备忘
               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     根据《指导意见》及《备忘录》,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应当披露员
                    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4.   公司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 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并每月公告一次购买
                    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5.   公司应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
                    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6.   公司员工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导致股份权益发生变动, 应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履行披露义务。


               7.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且对员工持股计划造成重大影响
                    时, 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员工持股计划变更、提前终止, 或者相关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


                    (2)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与持股
                          计划等情形, 且合并持有份额达到员工持股计划总额 10%以上的;


1636006/VW/cj/ewcm/D1                        8
                    (3)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
                          出权利主张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8.   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 说明该计划到期
                    后退出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将卖出的股票数量、是否存在
                    转让给个人的情况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继续展期的, 应
                    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9.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至少应包含如
                    下内容:


                    (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


                    (4)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   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主体资格,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就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待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1636006/VW/cj/ewcm/D1                        9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公告
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黄   艳 律师




                                                王文辉 律师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1636006/VW/cj/ewcm/D1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