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16-031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12 日 (星期二)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 2659 号衡山金仓永华大酒店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JINSHAN ZHANG 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 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 73,451,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3%。 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 59,149,1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742%;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302,210 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521%%。 3、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601,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8%。 4、公司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 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59,095,710 股;反对 0 股;弃权 53,459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14,219,700 股;反对 6,900 股;弃权 75,61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73,315,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129,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19,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75,61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 2、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59,149,16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14,219,700 股;反对 6,900 股;弃权 75,61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73,368,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75,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19,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75,61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 3、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59,095,710 股;反对 0 股;弃权 53,459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14,219,700 股;反对 6,900 股;弃权 75,61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73,315,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129,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19,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75,61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 4、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59,107,734 股;反对 0 股;弃权 41,435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14,219,700 股;反对 6,900 股;弃权 75,61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73,327,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117,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19,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75,61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 5、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59,095,710 股;反对 53,459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14,217,100 股;反对 85,110 股;弃权 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73,312,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反对 138,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16,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反对 85,11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 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59,149,16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14,219,700 股;反对 6,900 股;弃权 75,61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73,368,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75,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19,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75,61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 7、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59,149,16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14,219,700 股;反对 6,900 股;弃权 75,61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73,368,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75,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19,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75,61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 8、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度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事宜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59,095,710 股;反对 41,435 股;弃权 12,024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14,219,700 股;反对 6,900 股;弃权 75,61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73,315,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反对 48,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弃权 87,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19,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75,61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 9、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59,137,145 股;反对 0 股;弃权 12,024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14,219,700 股;反对 6,900 股;弃权 75,61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73,356,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87,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19,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75,61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 10、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59,149,16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14,219,100 股;反对 7,500 股;弃权 75,61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73,368,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反对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75,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18,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反对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75,61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 11、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59,149,16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14,219,100 股;反对 7,500 股;弃权 75,61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73,368,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反对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75,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18,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反对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75,61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 12、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59,149,26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14,219,100 股;反对 7,500 股;弃权 75,61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73,368,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反对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 权 75,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18,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反对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75,61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