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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凯材料: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6-12-14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16-107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893.29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5894%;本
次解除后,相关股东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893.29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589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54 号”文核准,上海飞凯
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
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其中,网下配售 200 万股,网上发行 1,8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
价格为 18.15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350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飞凯材料”,
股票代码“300398”。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 万股,其中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6,000 万股。

    2015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4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 2014 年年末 8,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00 股。

    2015 年 5 月 7 日,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截至目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10,400 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6,800.235 万股,占总股本的 65.3869%。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893.295
万股,占总股本的 8.589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司董事间接持有股份的公司股东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德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若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4 月 8 日)股票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若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
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康奇投资有限公司、北
京汉和泰兴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若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每年减
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
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3)通过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德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
持有公司股权的董事金鼎\董事于荔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德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
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2015 年 4 月 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间接持有股份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若减持股份公司股
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通过北京汉和泰兴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监事王
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北京汉和泰兴管理咨
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

    与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也不存在上市公司对其违规担保情形。

       三、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16 日(星期
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893.295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5894%。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893.295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5894%。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4 人。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本次实际可上
                  股东姓名                                                           备注
号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上海康奇投资有限公司            3,082,950    3,082,950       3,082,950   备注 1
2     北京汉和泰兴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925,000    2,925,000       2,925,000   备注 2
3       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件有限公司        2,340,000    2,340,000       2,340,000   备注 3
4         北京德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85,000      585,000        585,000    备注 4
                 合并                       8,932,950    8,932,950       8,932,950
         备注 1:上海康奇投资有限公司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若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每年减持
     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备注 2:北京汉和泰兴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若减持股份公司股
     票,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股票减持的价格
     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北京汉和泰兴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监事
     王琳 100%持股的公司,公司监事王琳承诺于任职期间,每年通过北京汉和泰兴管理咨询有
     限责任公司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备注 3: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件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金鼎 100%持股的公司,公司董事
     金鼎承诺于任职期间,每年通过北京联科斯凯物流软件有限公司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备注 4:北京德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于荔 100%持股的公司,公司董事于荔
     承诺于任职期间,每年通过北京德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解除的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
     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公司董事、监事减持股份将同时遵守《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
     中持续披露相关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承诺。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