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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天利: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5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

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审慎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我们对“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的审阅,审查了公司 2018 年度的经营情况,并结合公司

      未来的经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求,认为该利润分配的方

      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具

      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 大 华 核 字

      [2019]003355 号),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

      认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3. 我们对“关于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合理的法

  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



4.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

  保制度》等制度约定,我们审核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编制的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为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5. 我们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认为公司内控制

  度较为完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公司目前自有资金

  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用部

  分自有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品种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6. 我们对“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

  审阅,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2 亿元授信额度,是为

  了保证公司现金流量充足,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融资需

  求,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

  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授信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

  务风险,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授信事宜。
    7. 我们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

      审阅,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

      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续聘有利于维持公司

      审计的稳定性、持续性。



    8. 根据我们对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的审阅情况,我们认

      为陈向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

      素养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时未发现该候选

      人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发

      现该等候选人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同意选举陈向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议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同意将“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关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议案”、“关于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申请银行

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提

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本页为《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
字页)




张永泽                        郑洪涛

(签字):                   (签字):




何帅领

(签字):




                      签字日期: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