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7-04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凯发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电气”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发电气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凯发电气本次股东大
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天津市
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外环)海泰发展二路 15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1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祥洲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7 月 3 日(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2016 年 7 月 4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7 月 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3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180,182,0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24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180,182,0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24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本次收购境外资产及目标公司后续运营融资及担保安排
2
的议案》
2.《关于调整德国全资子公司投资总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
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
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分别宣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表决情
况具体如下:
1. 《关于本次收购境外资产及目标公司后续运营融资及担保安
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308,3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3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308,3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孔祥洲、王伟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关于调整德国全资子公司投资总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80,182,0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308,3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4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本所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于飞
经办律师: 邓懿 王俊霞
2016 年 7 月 4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