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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发电气: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7-25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凯发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电气”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发电气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凯发电气本次股东大

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7 月 8 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天津

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外环)海泰发展二路 15 号公司二楼会议

                                1
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祥洲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4 日(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2016 年 7 月 25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5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16 年 7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169,840,2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44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164,843,2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60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

表股份 4,996,9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37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2
    1、《关于同意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的议案》

    2、《同意签署<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3、《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实施重大资产购买的议案》

    4、《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

    6、《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其

摘要的议案》

    7、《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

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8、《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

议案》

    9、《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摊薄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的风

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 1 亿元人

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

    12、《关于为本次收购境外资产及目标公司融资安排增加质押担

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3
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

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

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分别宣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表决情

况具体如下:

    议案一《关于同意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836,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28,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4%;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0 股

                               4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二《同意签署<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836,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28,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4%;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三《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实施重大资产购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836,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
    同意 24,329,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四《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836,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29,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五《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836,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

                               6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29,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六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836,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28,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4%;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七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

                               7
法和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836,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29,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八《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

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836,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29,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

                               8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九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摊薄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

益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836,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29,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836,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
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28,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4%;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8%。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十一 《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 1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836,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29,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十二 《关于为本次收购境外资产及目标公司融资安排增加

质押担保的议案》

                              1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202,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28,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4%;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8%。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1
   (此页无正文,为本所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于飞




   经办律师:邓懿     王俊霞




                                        201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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