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19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止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
27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1元(含税),共分配
现金股利5,712,000元(含税)。
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
与财务状况,将股东利益与公司未来发展有机结合在一起,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
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将公司2016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董事会提议续
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子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聘期为一年。
我们认为:经审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
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
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客观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内容。
三、对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
四、对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认定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认定的自我评价报告》后,我
们一致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
董事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
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五、关于《关于2017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是公司为子公司顺利开展业务所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次担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担
保事项
六、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七、关于《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将节余配套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满足公司流动资金的需
求,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增强公司的运营能力和市场
竞争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方攸同 武常岐 徐泓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