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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六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六次董事会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
了四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本次会议。我们本着
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在 2022 年上半年内,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2022 年 1-6 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2022 年 1-6 月,公司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
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徐伟民先生的相关资
料,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要求,最近三
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徐伟民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六次董
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陈光明                     朱 建                        朱 欣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