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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昆仑万维: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7-02  

						  证券代码:300418           证券简称:昆仑万维        公告编号:2020-078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采取通讯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1 日现场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 3 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名。

    4、会议由毛杭军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5、监事会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和表决、通过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
广泛征询意见,拟提名冯国瑞先生和张东海先生(简历详情请见附件)为第四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监事会对此项议题进行了讨论和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票 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 100%,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产生两名第四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与2020年7月1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毛杭军先
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公司通过建立健全《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等制度,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投资决策流程、实施计划等内容,能有效提高投
资风险防控水平。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的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规定,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为
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
高额不超过2亿美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 100%,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
附件:

    1、张东海先生简历
    张东海,男,198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住权,北京金融学院财务
会计专业,本科学历。曾任职于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财务部,2014年加入北京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于公司财务部,兼任公司监事会监事。
    张东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冯国瑞先生简历
    冯国瑞,男,197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住权,北京交通大学,人
力资源管理专业。曾任职于泰德集团技术部,长信数码信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技术部,
北京海虹世康医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2011年加入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任职于公司内网部,兼任公司监事会监事。
    冯国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