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24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6月23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
《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
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胡琨先生、
王寿钦先生、吕海波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胡
琨先生、王寿钦先生、吕海波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对以上人选的提名,
并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意
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肖健先
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肖健先生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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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
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
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我们同意提名肖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一致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吕海波现
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吕海波先生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股东
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对吕海波先生的聘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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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施鼎豪 黄瑞旺 谢 军
2017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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