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12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7月12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
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
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7年
7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
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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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相关内容无差异。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7 月 12 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 43 名激
励对象 46.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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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黄瑞旺
谢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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