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关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7-07-20
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7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7 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 10:
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7 年 7 月 20 日 交 易 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下午15:00 至2017年7月2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宝路 1 号
航新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卜范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60,626,762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56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58,625,947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05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00,815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50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00,815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50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00,815股,占上市公司总
2
股份的1.5036%。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
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626,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8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3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胡琨:同意股份数 60,626,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胡琨先生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3
2.02.候选人王寿钦: 同意股份数 60,626,762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王寿钦先生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2.03.候选人吕海波:同意股份数 60,626,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吕海波先生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胡琨 同意股份数:2,000,815 股
2.02.候选人:王寿钦 同意股份数:2,000,815 股
2.03.候选人:吕海波 同意股份数:2,000,815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626,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8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3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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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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