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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新科技:关于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7-09-11  

						 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1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10:

 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 交 易 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0日下午15:00 至2017年9月11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宝路 1 号

 航新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1
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卜范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59,309,169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56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57,116,34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92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192,824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1.64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192,92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64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192,824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1.6479%股。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
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9,284,1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78 % ; 反 对 2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4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67,9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600%;

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9,308,6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2,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

                                    3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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