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03
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2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
4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
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
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范了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
的列报,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对于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2017
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财会【2017】30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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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
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财政部于2017
年12月25日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7】30 号)。
(四)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
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列表,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无重大影响,其中对净利润影响为0,主要影响如下:
1、资产负债表新增“持有待售资产”、“持有待售负债”项目。
2、在利润表中增加“(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
经营净利润”项目,增加合并利润表“持续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
66,291,207.07元,上年金额59,862,16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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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利润表中增加“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利润表中部分原
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
产处置收益”项目。增加合并利润表“资产处置收益”本年金额
18,767.17元,上年金额-60,336.22元;减少合并利润表“营业外收入”
本年金额18,767.17元,减少“营业外支出”上年金额60,336.22元。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
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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