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04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
查相关资料,对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及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未发生或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
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 14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561.38 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
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 丹 刘 阳 张 勇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