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能科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18-06-04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25 证券简称:环能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2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14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561.38万
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
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
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7
年3月28日至2017年4月6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
议,并于2017年4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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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4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5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7年5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48名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406.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99元/股。公司董事会
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7年6月,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向148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406.3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6月13日。
6、2018年3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6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227,536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
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8年5月18日办理完成。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上市日期为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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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安排,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首次授予股份的
40%自2018年6月13日起可解除限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及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规定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核,公司及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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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16 年,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16 年,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16 年,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10%
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61,691,252.05元,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97,374,074.47元,2017年较2016年增长57.84%,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
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
依照个人绩效考核得分确定个人绩效考核系数,并进而确定其当期实际解除限售
数量。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核分数 分数≥80 70≤分数<80 60≤分数<70 分数<60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1.00 0.80 0
考核结果的应用: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当
期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经考核,公司本次拟解限的142名激励对象2017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80分以上(含80分),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限条件,可解限比例为其获
授数量的40%。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拟解限的激励对
象解限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四、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限数量
本次符合解限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2 人,可解限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为
561.3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3%。
获授的限制性股 已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可解限数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万股) 量(万股) 售数量(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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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世平 董事、总经理 248.84 0 99.54 149.30
唐益军 董事、副总经理 206.18 0 82.47 123.71
董莉萍 副总经理 24.88 0 9.95 14.93
黄江 副总经理 35.55 0 14.22 21.33
吕志国 副总经理 35.55 0 14.22 21.33
董事会秘书、副 0
王哲晓 35.55 14.22 21.33
总经理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816.90 0 326.76 490.14
(业务)人员
合计 1403.44 0 561.38 842.06
注: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
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及人员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785784股。2017年6月26日,上述权益分
派实施完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数量由406.3万股调
整至8,038,964股。
2018年3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回购注销6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227,536股限制性
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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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8年5月18日办理完成。鉴于此,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48名变为142名,股份数量变为
7,811,428股。
2018年5月18日,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了2017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966533股。2018年5月
29日,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数量由7,811,428股调整至14,034,427股。
除以上调整事项,本次解除的限售股份数量及人员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及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未发生或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
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 14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561.38 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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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解除
限售的情形。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 14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561.38 万股股权激
励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
程序,公司对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的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尚需由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
锁事宜。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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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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