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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环能科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19-04-27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25           证券简称:环能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5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 136 名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及 60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562.18 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办
理解除限售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及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披露了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
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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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3、2017 年 6 月,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向 148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406.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99 元/股,上述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13 日。

    4、2018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包括肖左才在内的 64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81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实际认购过程中,郝新竹、张志军两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实际授予 62 名激励对
象共计 180.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97 元/股。上述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

    5、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章志良、蒋嵬、万钟林、陈嫦慧、
林林、徐燕共 6 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6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227,536 股限制性股票。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事宜已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办理完成。

    6、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为 14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5,613,771 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办理解
除限售手续。

    7、2018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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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周生巧、达晓玲、周广友等 3 人已获授但尚未
解限的 138,636 股限制性股票。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办理完成。

   9、2019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范春锋、蔡建
春、陈星师、张健、邓文丽共 5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279,534 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目前
公司已完成上述股份回购款的支付工作,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办理回购注销登记。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不包含上述拟回购注销股
份。

   10、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同意公司为 13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 60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562.18 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一)首次授予的部分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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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股份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13 日,根据上述安排,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限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首次授予股份的 30%在 2019 年 6 月 13 日后即可
解除限售。

    (二)预留授予的部分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股份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留授予股份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股份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留授予股份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股份上市日期为2018年5月11日,根据上述安排,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限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预留授予股份的50%在2019年5月11日后即可解除

限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及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规定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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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核,公司及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部分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16 年,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16 年,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16 年,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10%


    2、预留授予部分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19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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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16 年,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16 年,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10%


    注: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

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61,691,252.05
元,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33,463,599.62
元,2018 年较 2016 年增长 116.34%,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
依照个人绩效考核得分确定个人绩效考核系数,并进而确定其当期实际解除限售
数量。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核分数         分数≥80       70≤分数<80    60≤分数<70      分数<60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1.00                    0.80              0

    考核结果的应用: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当
期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经考核,公司本次拟解限的 196 名激励对象 2018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
为 70 分以上(含 70 分),满足解限条件,首期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比例为其已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的 30%,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
50%。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公司现有激励对
象解限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

    四、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解限数量

    本次符合解限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96 人,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13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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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60 人;本次可解限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为 562.18 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83%,其中首次授予股份数量为 402.37 万股,预留授予股份数量
为 159.81 万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已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可解限数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股)      量(股)    售数量(股)

 文世平   董事、总经理        2,488,374        995,349      746,512       746,513

 唐益军      副总经理         2,061,794        824,717      618,538       618,539

 董莉萍      副总经理         248,836          99,534        74,651       74,651

  黄江     原副总经理         355,482          142,192      106,645       106,645

 吕志国      副总经理         355,482          142,192      106,645       106,645

          董事会秘书、
 王哲晓                       355,482          142,192      106,645       106,645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肖左才                       269,498             0         134,749       134,749
          (预留授予)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              7,546,888        3,018,760    2,264,064     2,264,064
   (首次授予部分)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               2,926,749           0        1,463,375     1,463,374
   (预留授予部分)

          合计               16,608,585       5,364,936    5,621,824     5,621,825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
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江先生原定任期至 2020 年 1 月结束,在原定任期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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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
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五、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及人员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经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785784 股。2017 年 6 月 26 日,上述权
益分派实施完毕。

   2018 年 5 月 18 日,经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966533 股。2018
年 5 月 29 日,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受上述权益分派、回购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股份等事项影响,本
次符合解限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96 人,本次可解限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为
562.1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及人员与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
除限售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限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为 13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 60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562.18
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董事意见

   1、经审查,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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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结果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为 196 名激励对象共计 562.18 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

   经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对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关于激励
计划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尚需由公司统一
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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