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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环能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座 22 层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罗贵均、刘建亮

    6、项目联系人:罗贵均

    7、联系电话:0755-25919123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原保荐代表人吴浩、陶映冰分别于 2015 年 5 月、2016 年 1 月离职,罗贵均
接替吴浩、彭建军接替陶映冰为环能科技续督导期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

    原保荐代表人彭建军于 2017 年 2 月离职,刘建亮接替彭建军为环能科技续
督导期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上述更换保荐代表人的情况均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0425

    3、注册资本:676,932,369 元

    4、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 3 号

    5、主要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 3 号

    6、法定代表人:朱子君

    7、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联系人:王哲晓

    9、联系电话:028-85001659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5 年 2 月 6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5 年 2 月 16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19 年 4 月 16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内,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双方签订的《承销保荐协议》的规定,
1、公司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所有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
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环能科技的各项信息披露工作基本做到了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及现场培训等方
                   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按照
                   要求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2017 年 1 月、2018 年 4 月及 2019 年 4 月,
                   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保荐机构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2017 年
                   1 月、2018 年 4 月及 2019 年 4 月就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创业板
                   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现场检查及持    (2015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
续督导培训情况     公开发行股票祖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等内容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培训。
                   经过现场调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环能科技的治理结构
                   和内部控制有效,信息披露与事实相符,首次公开发行筹集的募集资金
                   使用真实、规范。
                   经过持续督导培训,增强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培训取得
                   了良好的效果。
3、督导公司建立
健全并有效执行
                   保荐机构协助公司建立健全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制
规章制度(包括防
                   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财
止关联方占用公
                   务管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治理框架文件,为完
司资源的制度、内
                   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
控制度、内部审计
                   效进行。
制度、关联交易制
度等)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78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1,800 万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5.2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7,37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975.00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 24,403.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出具的“众会字 2015(1633)号”
                   《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并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4、督导公司建立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募集资金专户存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
储制度情况及查     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
询募集资金专户     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法规要求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
情况               司分别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新城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城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分别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5 年、
                   2016 年和 2017 年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安全,募集资金实际
                  使用情况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的情况相符。公司的资金支取和募集
                  资金项目投入匹配,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5、列席公司董事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列席了重要的董事会。
会情况
6、列席公司股东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列席了重要的股东大会。
大会情况
7、保荐机构发表
                  无
公开声明情况
8、保荐机构向深
                  无
交所报告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募集资金使
9、保荐机构发表
                  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宜发表了独立意
独立意见情况
                  见。
10、保荐机构配合
深交所工作情况
(包括回答问询、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积极配合深交所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文件。
安排约见、报送文
件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尽职调查、推荐上市、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证券发行上市和后续监管的要求,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
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接受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特定事项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全体董
事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
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
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
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申报事项                                     说明
                  原保荐代表人吴浩、陶映冰分别于 2015 年 5 月、2016 年 1 月离职,罗
                  贵均接替吴浩、彭建军接替陶映冰为环能科技续督导期保荐代表人,继
1、保荐代表人变
                  续履行相关职责;
更及其理由
                  原保荐代表人彭建军于 2017 年 2 月离职,刘建亮接替彭建军为环能科
                  技续督导期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
对保荐机构或其
                  无
保荐的发行人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
                  无
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罗贵均                     刘建亮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