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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环能: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24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
面领导,进一步规范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
相悖的,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3 术语
3.1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
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3.2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
4 权责
4.1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所分管的业
务登记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具体的内幕信息登记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
工作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4.2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单
位、个人)应在知悉内幕信息前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4.3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4.4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 管控内容
5.1 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1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5.1.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5.1.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1.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1.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5.1.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5.1.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5.1.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5.1.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5.1.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5.1.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1.12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1.13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5.1.14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5.1.15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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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6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1.17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5.1.18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5.1.19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5.1.20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5.2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2.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2.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2.3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2.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2.5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5.2.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5.2.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5.2.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5.2.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5.3 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5.3.1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子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宜,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备案。
5.3.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
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5.3.3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发起对外信息报送审
批,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5.3.4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以书面形式提醒外部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对方接
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5.3.5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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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5.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5.4.1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
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进行确认。
5.4.2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5.4.3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要求进
行填写。
5.4.4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5.4.5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5.4.6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5.4.7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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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忘录。
5.4.8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5.4.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5.4.10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5.4.11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
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关资料。
5.5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5.5.1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5.5.2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
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5.5.3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
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告知
有关人员。
5.5.4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
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
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5.5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5.5.6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



                                                                      第 5 页 共 6 页
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
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4 日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