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7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权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为 2022 年 10 月 27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批次)具备《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批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赵立三 唐 炫 李 量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