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2-1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
见:
一、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要求。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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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贵孙(签字)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周少雄(签字)
2020 年 1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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