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1-01-12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
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
要,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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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贵孙(签字)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周少雄(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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