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1-08-3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
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认可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周少雄(签字) 范 琳(签字)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