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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临精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31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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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398 号



   致: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或“《股东大会规则》”)、《绵阳富
   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绵阳富临精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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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四
川省绵阳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 37 号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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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共计 345,314,4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25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76,878,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7.465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1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8,43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602%。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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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3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5,308,8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84%;5,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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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0,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62%;5,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3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藤明波、彭建生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5,308,8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84%;5,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0,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62%;5,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3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藤明波、彭建生回避表决。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5,308,8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84%;5,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0,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62%;5,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3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藤明波、彭建生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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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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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纪    勇    健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冯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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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5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