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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临精工: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6-09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
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54 人调整为 151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1,395.50 万股,其中,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至 960.50 万股;预留授予数量
100.00 万股不做调整。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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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9 日,并同意以 4.6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5.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以 4.6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60.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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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   江




    牟   文




    陈立宝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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