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518017 电话(Tel.):(0755) 88265064,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1)第147号 致: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炯律师、蔡亦文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 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合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 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 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18日14:00点在《董事会公告》所通知的长沙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和蓝田路交汇处,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 VIP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群飞女士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1年5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 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 《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5) 《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3 (8)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公司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 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7,876,9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 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120,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7,876,9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 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120,200 股,占 4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7,874,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 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120,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7,874,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 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120,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7,874,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 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120,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75,245,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68%;反对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1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7,870,3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 反对 1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75,241,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57%;反对 1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1,912,3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9%; 5 反对 5,109,8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9%;弃权 1,014,2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69,283,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3687%;反对 5,109,8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12%; 弃权 1,014,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02%。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7,981,3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 反对 5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75,352,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853%;反对 5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7,995,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反对 4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7,981,9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 反对 5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1,9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75,353,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855%;反对 5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6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7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信达会字(2021)第147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炯 张炯 _____________ 蔡亦文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