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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水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03-08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主要根据市场价
格确定,与对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基本一致;

    (三)     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四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
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
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之前,应事先将其关联关系向股
东大会充分披露;关联股东事先未告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在得知其与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及时向股东大会说明该关联关系。

    若股东如对自身关联关系提出异议,股东大会可就其异议进行表决,该股东
不参与此事项表决。若参加表决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异
议,则该股东可以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及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
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均应经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需要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
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
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
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该关
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
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二)至第(十五)项所列
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
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十
七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
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存
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
或者补偿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一)高溢价购买资产的;

       (二)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
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
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上市规则》要求向交易
所提交交易文件并披露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
等受限方式);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利率标准;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
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该关联
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
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要求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撤销该有关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该董事个
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该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董
事无表决权且应该回避。对关联事项的表决,须经非关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
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
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重
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
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
决,且应当回避;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交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上
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相冲突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未规定的部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