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7 证券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22-031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清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436),公司董事会 根据要求,积极组织各部门及中介机构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分析与讨论, 现对年报问询函中所涉问题回复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1: 1、2017 年 12 月,你公司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李万双、胡先保、安徽聚 群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群投资”)持有的安徽中旭环境 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旭环境”)55%股权,李万双、胡先保承诺中 旭环境 2018 年至 2020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000 万元、9,600 万元、11,520 万元。 业绩承诺期满后,中旭环境未实现业绩承诺,李万双、胡先保应向你公司支付 补偿款 36,874.75 万元。2021 年 6 月,你公司与李万双、胡先保、聚群投资签订 股份回购协议,约定你公司不再向上述交易对手方支付中旭环境剩余股权转让 款,在此基础上,李万双以 26,646 万元回购你公司所持中旭环境 50%股权,并 且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 的业绩补偿义务中止履行。2021 年 6 月 29 日,你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将所持有中旭环境 10%股权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按照协议 约定交易对方李万双应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向公司支付完毕第一期回购价款 9,000 万元,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收到第一期回购价款中剩余 7,000 万元。你 公司已就和交易对方李万双股权转让暨回购纠纷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法院已于 5 月 16 日受理。年报显示,中旭环境于 2021 年 7 月 1 日不再 纳入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1)请你公司说明李万双是否具备履约意愿和能力,你公司前期与其签订 股份回购协议时是否对其履约能力进行全面评估,相关决策是否审慎。 (2)请你公司结合上述股权回购事项进展、诉讼进展等说明你公司就李万 双、胡先保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后续具体安排及拟采取的追偿措施,李万双、 胡先保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业绩承诺违规,并核实你公司收购中旭环境过程中相 关交易对方作出的其他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3)请说明你公司在未按期收回股权回购款的情况下将中旭环境 10%股权 进行过户登记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满足资产过户的条件,前述付款安排设置 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4)请结合中旭环境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构成等说明你公司认为对中旭 环境失去控制的依据及合理性,报告期将中旭环境出表日的认定标准和判断依 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一) 公司回复 (1)请你公司说明李万双是否具备履约意愿和能力,你公司前期与其签订 股份回购协议时是否对其履约能力进行全面评估,相关决策是否审慎。 公司基于聚焦主营业务发展规划以及中旭环境未来经营和业绩可能面临经济 环境、行业周期、运营管理、内部控制等多方面的风险,本着友好协商,合作共 赢的精神,公司与中旭环境原股东李万双、胡先保、安徽聚群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分别称为“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签订了《关于 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回购协议》,李万双按照协议约定的 价格回购公司所持有的中旭环境 50%股权,既能满足公司聚焦主营业务以及降低经 营风险的规划,又能保障公司收回投资成本。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与中旭环境原股东李万双、胡先保、安徽聚群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关于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回购 协议》,交易对方李万双于本协议签订前已经支付 2,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既体 现了当时交易双方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达成共识,也体现李万双作为交易对方的 履约意愿。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公司对交易对方李万双履约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协议签 订前,李万双及其配偶顾从荣所持有资产主要为: 1.公司向李万双及聚群投资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共计 22,592.44 万元,其中一 亿元李万双用于购买公司股票,但李万双并未完全履行协议,存在未按期购买股 票以及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公司查询公司股东名册显示李万双及 其配偶顾从荣于 2019 年年报披露日(即 2020 年 4 月 27 日)至 2021 年 6 月 22 日期间,累计卖出持有的清水源股票共计 7,416,425 股,由于未能获取李万 双及其配偶顾从荣的证券账户交割单,公司根据其减持期间的股票交易均价,初 步测算李万双减持所得约为 7,871.22 万元。 2、截至 2021 年 6 月 10 日李万双及其配偶顾从荣名下所持其他公司股权大致 情况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前李万双及其配偶顾从荣主要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结构图 45% 80% 55.27% 90% 80% 40% 安徽中旭 安徽旭力 安徽万达 安徽聚群 南京树德 安徽广坤 环境建设 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 尔投资咨 投资管理 置业有限 有限责任 中心(有 有限公司 询有限公 有限公司 公司(注 公司(注 限合伙) (有限合 司(有限 (注册资 册 资 本 册 资 本 (注册资 伙)(注册 合伙)(注 资 本 3300 本 10 万 5000 万 29150 万 本 5000 册 资 本 万元) 元) 元) 元) 万元) 200 万元) 30% 50% 10% 90% 安徽聚云环保设备制 安徽聚云互联网科技产 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业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资本 2500 万元) 2000 万元) 70% 安徽双恒 智慧建设 产业园有 限责任公 司(注册 资 本 35000 万 元) 3、李万双及其配偶顾从荣名下还持有部分房产、其它不动产等其它资产。 通过对李万双及其配偶顾从荣所持有上述资产的初步调查以及李万双融资能 力的分析,公司认为李万双具备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作为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李 万双及其配偶顾从荣名下所持资产足以支付本次股权回购交易对价。同时,为了 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约定本次交易分三期付款,在交易对方李万双具备履 约能力的基础上,更便于李万双资金筹措,有利于回购交易事项的顺利履行。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 2021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中,结合公司及中旭环境实际经营管 理情况,本着进一步聚焦主业,降低施工类业务比重,降低未来经营管理风险 的发展战略,与中旭环境原股东积极协商,对李万双个人回购意愿、资产及资 金筹措等后续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评估,最终确定李万双为交易对方,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同时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中也约定 了履约方式和转让条款以及交易双方的义务与责任,故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具备 合理性、审慎性。 (2)请你公司结合上述股权回购事项进展、诉讼进展等说明你公司就李万 双、胡先保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后续具体安排及拟采取的追偿措施,李万双、 胡先保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业绩承诺违规,并核实你公司收购中旭环境过程中相 关交易对方作出的其他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目前上述股权回购事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为: 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按照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所持有标的公司 10% 股权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按照协议约定,交易对方李万 双应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向公司支付完毕第一期回购价款 9,000 万元,截至本 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第一期回购价款中剩余 7,000 万元。公司已经就与李万双的 股权转让暨回购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2)豫民终 238 号,判决结果为:“李万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河 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000 万元及利息(以 7,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李万双尚未按照判决结果向公司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中剩余 7,000 万元及利息,目前该案件正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根据《关于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回购协议》的约定, 李万双应当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向公司支付第二期回购价款 9,000 万元。 但李万双未按约支付第二期回购价款。公司已就第二期回购价款纠纷向河南省济 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受理本次 诉讼,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2、关于李万双、胡先保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后续具体安排及拟采取的追偿 措施: 根据《关于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回购协议》中“违约 责任”的条款约定:“乙方一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回购价款的, 每逾期一日,以应付未付回购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 0.0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 利息;若逾期支付超过九十日或乙方一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提供担保的,则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乙方二按原《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履行补偿 义务,上述要求乙方一、乙方二恢复履行补偿义务,不意味着甲方放弃本协议项 下的请求支付剩余回购款项等权利。”截至 2021 年 9 月 28 日,李万双未按照协 议约定向清水源支付第一期回购价款。李万双、胡先保相关行为已经构成违反业 绩承诺的情形。 由于李万双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第一期回购价款,公司根据《关于安 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回购协议》,要求李万双、胡先保按原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 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履行补偿义务,合计向清水源支付业绩补偿 款 36,874.75 万元。公司已经通过电子邮件、钉钉办公软件、EMS 等途径多次向李 万双、胡先保送达《关于向清水源支付业绩补偿款的通知》,要求业绩补偿义务 人李万双、胡先保按照本次交易的转让比例将业绩补偿金额合计 36,874.75 万元 一次性支付至清水源指定银行账户。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李万双、 胡先保应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措施要求李万双、胡先保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如近 期不能收到相应款项,公司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通过采取法律措施维护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除业绩补偿款外,公司已经就李万双尚未支付的前两期股权回购款向法院提 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2022 年 5 月 18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 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2)、《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暨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2-027)。 3、收购中旭环境过程中相关交易对方作出的其他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根据 2017 年 11 月 3 日公司与李万双、胡先保以及安徽聚群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 5 条,李万双承诺以其取得的股 权转让款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中收到前三期交易对价后的购买额度均为 5,000 万元,李万双应当在收到公司支付的各期股权转让款之日起 60 个交易日 内完成股票买入。李万双同意自各期购买清水源股票完成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 内,在结算公司办理股票锁定登记手续。第一期购买的清水源股票锁定期为 3 年, 第二期购购买的清水源股票锁定期为 1 年,第三期购买的清水源股票锁定期为 1 年。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现已不办理股票锁定业务,李万双未就其持有的 清水源股票办理锁定登记业务。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2 月 1 日、2019 年 5 月 10 日、2020 年 7 月 21 日完成支 付李万双前三期股权转让款,李万双分别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2020 年 4 月 30 日 完成前两期股票购买,李万双在前两期股票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在收到当期股权转 让款后 60 个交易日完成股票购买,存在超期购买的情形,第三期未购买;且经公 司查询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定期持有人名册发现李万双及其配偶顾从荣在锁定期内 违反协议中股票锁定承诺,将前两期股票违规卖出。 综上,经公司核实,收购中旭环境过程中相关交易对方作出的承诺及其履行 情况中,除李万双、胡先保相关行为违反业绩承诺的情形,还存在李万双未能按 照《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时间完成前三期清水源股票购买,在股份承诺 锁定期内违规卖出清水源股票,其行为属于违反《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购 买上市公司股票承诺事项的情形。 (3)、请说明你公司在未按期收回股权回购款的情况下将中旭环境 10%股 权进行过户登记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满足资产过户的条件,前述付款安排设 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依据《关于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回购协议》中约定: “乙方一应当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向本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9,000 万元。乙方一 于本协议签订前支付 2,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于乙方一支付第一期回购 价款时抵扣。本公司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持有的标的公司的 10% 股权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一或者乙方一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乙方一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向本公司支付完毕第一期回购价款。本公司在收到 乙方一支付的第一期回购价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 40%股权经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一或者乙方一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与中旭环境原股东李万双、胡先保、安徽聚群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关于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回购 协议》,交易对方李万双于本协议签订前已经支付 2,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公司 收到 2,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照协议约定已经满足 10%股权的过户登记条件, 依照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中旭环境的 10%股权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程序登 记至李万双名下,符合双方签订的回购协议约定,具备一定的可执行性及合理性。 公司参考市场较多的收购和出售股权案例,采用较多的付款过户方式为:签订相 关协议前购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出售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变更登记 一定比例的股权至购买方名下。立足于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及考虑到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公司本次所采 用的为市场较为常规的付款过户方式,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有利于保护上市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请结合中旭环境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构成等说明你公司认为对中旭 环境失去控制的依据及合理性,报告期将中旭环境出表日的认定标准和判断依 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签订《关于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回购协议》之前,公 司持有中旭环境 55%股权,李万双持有中旭环境 45%股权,中旭环境董事会共计五 名,其中公司提名三名董事,李万双提名两名董事。 依据《关于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回购协议》中约定: “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且标的公司 10%股权完成在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一或者乙方一指定的持有人名下后,修改标的公 司的公司章程,改选董事会,董事由乙方提名三人,本公司提名两名,董事长由 乙方一担任。标的股权全部变更至乙方一或者乙方一指定的持有人名下之日起, 本公司不再参与标的公司的公司治理,不再向董事会委派董事、监事、推荐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按照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所持有中旭环境 10% 股权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工商变更后公司持有中旭 环境 45%的股权,李万双持有中旭环境 55%的股权,李万双成为中旭环境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同时按照上述回购协议约定中旭环境修订公司章程,改选董事会, 董事由李万双提名三人,本公司提名两名。报告期内中旭环境完成 10%股权变更登 记及董事会改选,依照中旭环境公司章程,结合中旭环境经营内控等实际情况, 公司已经对中旭环境失去实际控制权,从而报告期内将中旭环境出表具备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规定: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 东大会等通过。清水源公司就处置中旭环境股权事宜通过公司董事会等公司权力 机构审议、并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符合该条件;(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 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清水源不适用该条款;(3)参与合 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交易双方 已配合完成 10%的股权转让手续,符合该条件;(4)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 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 风险。自《回购协议》签订后,中旭环境董事会进行改组,董事会成员为 5 人, 清水源董事席位由原来 3 名变更为 2 名、外派财务总监撤回;清水源已退出中旭 环境日常经营管理与经营决策,购买方李万双已控制中旭环境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符合该条件;(5)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 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并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股权转 让协议》中约定 50%股权交易价格 3.4 亿元,其中包含现金待支付金额 2.66 亿元 和原尚未支付(已不再支付)的四期股权款 7374.95 万元。目前已支付 2000 万元 保证金及 7374.95 万元,合计 9,374.95 万元,约占总价格的 27.56%。判断认为, 双方具有明确回购转让意图且付诸于行动,结合双方股权转让的手续是分批进行, 先转 10%、再转 40%。已付讫的款项比重占已转让(10%股权)的份额来看,已构 成支付价格的大部分。 综上所述,公司对中旭环境失去控制的依据具有合理性,公司依照谨慎性原 则从 2021 年 7 月 1 日不再将中旭环境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要求。 二、问询函问题 2: 年报显示,你公司其他非重大诉讼涉案金额合计 11,309 万元。请说明相关诉 讼涉及的具体事项及最新进展,你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相关预计负债计提的 充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回复 请说明相关诉讼涉及的具体事项及最新进展,你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相 关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本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其他非重大诉讼涉案金额合计 11,309 万元,其中, 本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涉案金额 10,406 万元,诉讼主张主要是要求被告 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应收工程款、应收票据款。 本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涉案金额合计 903 万元,诉讼主张主要是要 求本公司及子公司支付分包工程款、质量保证金等。 截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具体诉讼事项及最新进展明细如下: 诉讼案 涉案金 是否形 诉讼(仲 序 诉讼(仲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补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件当事 额(万 成预计 裁)判决 号 裁)进展 充审判或结案时间 人关系 元) 负债 执行情况 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 公司起诉阳泉煤业集团 已判决生 2020 年 10 月 16 日阳泉市中级人 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强制执行 1 原告方 2,600.00 否 效,正在 民法院作调解书结案,对方未按 (以下简称“阳泉平定 中 执行 约定履行。 化工公司”),索要应 收工程款。 汝州同生水务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8 日汝州市人民法 起诉汝州市鑫源投资有 判决生效, 院一审判决鑫源公司支付票据 申请执行 2 原告方 427.00 否 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正在执行 款 427 万及利息,2022 年 4 月 26 中 源公司”)支付票据款 日,平顶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 安得科技胜诉,截至 2022 月 2 公司起诉长春大合生物 已经判决 3 原告方 379.00 否 月已收到对方款项,案件已经结 已完结 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 生效 案。 货款及利息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2 目前公司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 已判决生 年 4 月 11 日做出终审判决,判 已经向法 4 限公司起诉李万双支付 原告方 7,000.00 否 效 令李万双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 院申请强 股权回购价款 款中剩余 7000 万元及利息。 制执行。 河南中达建筑工程有限 2021 年 8 月 4 日漯河市中院再 公司(以下简称“中达 已经判决 审,判决向中达建筑公司支付工 5 公司”)起诉漯河瑞泰 被告方 308.00 否 已完结 生效 程款 1,122,072.55 元及利息,2022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索 年 3 月 22 日该款项已履行完毕。 要工程款 河南凡宇建筑科技有限 2022 年 5 月 17 日漯河市召陵区 公司起诉河南同生环境 6 被告方 500.00 否 诉讼驳回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凡宇建 无 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 筑公司的起诉。 款 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 公司诉清水源(上海)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2 年 4 合同纠纷一案,对方诉 月 2 日判决本诉由上海公司支付 请支付合同全部质保金 已一审判 质保 95 万元及利息,反诉判决 7 95 万元及相应利息,清 被告方 95.00 是 决,待生 海岳公司支付上海公司 39.5 万 未执行 水源(上海)环保科技 效 元及利息。按一审判决,上海公 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反 司仍需支付海岳公司约 56 万元 诉其存在严重质保问题 及利息。 导致各项损失约 69 万 元,及要求赔偿利息。 合计 11,309.00 本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详情如下: 事项 1:2020 年 10 月 16 日,经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2020) 晋 03 民初 315 号】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共欠公司之子公司河南 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生环境”)2,392.51 万元,但上述调解工 程款一直未支付。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收到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印发《债务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阳煤平字【2021】95 号),特对 外部单位欠款制定债务重组工作的实施方案,公司选择的方案是“不同意债务 重组的,2022 年支付 10%,2023 年支付 20%,2024 年支付 30%,2025 年支付 40%。” 目前,阳泉煤业尚未偿还欠款,同生环境仍在争取有利的赔付方案。 2021 年 12 日 31 日,同生环境对阳泉煤业的应收账款余额按 50%预期损失 率计提坏账准备,相较于同生环境争取到赔付金额,该预期损失率是充分的。 事项 2:同生环境子公司汝州同生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同生”) 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收到由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 427 万元的商业 承兑汇票,该票据为汝州市住建局委托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我方支付的 汝州石庄污水处理厂欠付的污水处理费;该票据于 2021 年 11 月 6 日到期,我方 向出票单位提示付款,对方拒绝支付后,我方随即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票据 款;同时,汝州同生于 2021 年 12 月将该到期票据重新转回应收账款核算,并按 1 年以内应收账款的预期损失率 5.95%计提坏账准备,2022 年 1 月 18 日汝州市人 民法院一审判决鑫源公司支付票据款 427 万及利息,2022 年 4 月 26 日,平顶山 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公司近期可收到赔付款。 事项 3:公司子公司陕西安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得科技”) 已胜诉, 2022 月 2 月已收到对方款项,案件已经结案。 事项 4:2021 年 6 月,公司与中旭环境原股东李万双等人签署《关于安徽中 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回购协议》,李万双等人以 26,646 万元价 格回购清水源所持有安徽中旭 50%股权(原重组剩余未付 7,374.95 万元不再支付)。 李万双等人按《回购协议》约定已支付 2,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清水源配合对方, 已将清水源将持有安徽中旭 10%股权变更至李万双名下。但约定的第一期股权 转让款中剩余 7,000 万元,李万双尚未支付,故公司起诉李万双等人按协议约定 履约第一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公司已将原资产重组未付 7,374.95 万元《回 购协议》冲抵该笔 7,000 万元的应收股权转让款,不存在减值问题。河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已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做出终审判决,判令李万双支付第一期股权转 让款中剩余 7,000 万元及利息,目前在强制执行阶段。 事项 5:2021 年 8 月 4 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下达,判决子公 司漯河瑞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瑞泰”)向中达建筑公司支付工程 款 1,122,072.55 元及利息,漯河瑞泰当月依据判决支付金额入账,并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将该款项支付完毕。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根据判决结果确认 应付账款。 事项 6:2021 年末,公司与代理诉讼律师评估诉讼判决结果,认为我方败诉 可能性很低,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2022 年 5 月 17 日,漯河市召陵区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凡宇建筑公司的起诉。 事项 7:2021 年 7 月 13 日清水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公司”)收到法院通知,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岳公司”) 以合同约定质保期已经届满,要求支付质保金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支付合同约定保证金 950,000.00 元及利息。 2022 年 4 月 2 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公司返还海岳公司 95 万 元质保金及利息,反诉判决海岳公司支付上海公司 39.5 万元及利息。按一审判 决,上海公司仍需支付海岳公司约 56 万元及利息。 上海公司自收到海岳公司 95 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后,一直在应付账款-质保金 中作为负债列报,同时,海岳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对上海公司造成损失,双方 因质保金扣款金额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本公司诉讼案件责任划分清晰,确定或很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应 付赔偿义务,已在负债中充分列报。 (二)会计师回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程序,针对 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获取公司诉讼事项清单,了解和评估公司对减值准备计提和未决诉讼会 计估计的合理性。 2、针对管理层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获取了管理层 赖以判断客户付款能力和合同资产历史结算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管理层对客户 的资信状况、项目进展、历史付款情况以及对未来经济情况的预测等,评估管理 层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性; 3、获取并审阅公司诉讼台账及其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公开网站进行查询, 验证诉讼台账及诉讼案件的完整性、时效性; 4、对公司外部诉讼代理律师进行函证程序,了解诉讼进展和索赔事项的可 能结果,已获取未决诉讼的案件的律师回函; 5、查验相关诉讼的支持凭证和期后付款; 6、加强与公司的沟通,持续关注重大诉讼期后进展等情况。 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公司对于上述回复中与 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和说明,与我们在执行清水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 程中所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清水源公司涉讼案件责任划分清晰,相 关资产减值已计提充分,确定或很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付赔偿义务,已在负债 中充分列报。 三、问询函问题 3: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国外地区实现营业收入 4.66 亿元,同比增长 77.79%。请 补充说明国外业务前五大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销售内容、销售模式、金额及占 比、毛利率、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无商业实质的往来项目、相 关收入确认时点及合规性、结算周期、截至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情 况等,并说明报告期国外地区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回复 2021 年度,公司国外前五大客户无新增客户,均是合作多年老客户,具体内 容详见下表: 是 否 存 在 报告期末 期后回款 是否 无 商 应收账款 情况(2022 相 关 收 入 确 国外单位 销 售 销售 存在 结算 国家或地区 业 实 余额(万 年 1-4 月) 认 时 点 及 合 名称 内容 模式 关联 周期 质 的 元 人 民 ( 万 元 人 规性 关系 往 来 币) 民币) 项目 获取报关单 和提交提单 -1,117.03 第一名(集 比利时、意大利、日本、 水 处 后视为控制 直销 否 否 40 天 (合同负 0 团公司) 美国 理剂 权转移,确 债) 认收入的实 现。 获取报关单 和提交提单 第二名(集 德国、荷兰、阿根廷、 水 处 后视为控制 直销 否 否 60 天 2,051.50 2,051.50 团公司) 巴西、西班牙、墨西哥 理剂 权转移,确 认收入的实 现。 美国、新西兰、保加利 获取报关单 亚、乌克兰、塞尔维亚、 和提交提单 比利时、黎巴嫩、沙特 第三名(集 水 处 30-60 后视为控制 阿拉伯、匈牙利、土耳 直销 否 否 591.20 591.20 团公司) 理剂 天 权转移,确 其、俄罗斯、意大利、 认收入的实 波兰、泰国、澳大利亚、 现。 萨尔瓦多 获取报关单 和提交提单 水 处 30-90 后视为控制 第四名 俄罗斯 直销 否 否 870.48 870.48 理剂 天 权转移,确 认收入的实 现。 获取报关单 和提交提单 水 处 后视为控制 第五名 美国 直销 否 否 30 天 185.86 185.86 理剂 权转移,确 认收入的实 现。 合 计 2,582.01 3,699.04 2021 年度,公司水处理剂及衍生产品实现营业收入 12.01 亿元,较上年度 6.44 亿元,同比增长 86.40%,其中,水处理剂及衍生产品国外地区实现营业收入 4.66 亿元,同比增长 77.79%。国内外销售规模同时出现量价齐升的情况,主要原因有 以下几方面: (1)2021 年度水处理剂产品主要原材料黄磷因限产后的供需失衡,从而导致 原材料价格暴涨后传导至终端客户所致。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黄磷生产国,产能占全球产能的 80%,黄磷产能分布在磷矿 资源、水电资源相对集中的省份,主要为鄂川黔滇四省。黄磷作为小类品种,2021 年一季度价格较为平稳,价格在 16,200-17000 元/吨之间波动;受环保限产、限电等 多重影响,二季度黄磷价格最高涨至 25,000 元/吨左右;2021 年 9 月,云南发改委 发布《云南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坚决做好能耗双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其中提到,加强黄磷行业生产管控,确保 2021 年 9-12 月黄磷生产线月均产量不得 超过 2021 年 8 月份产量的 10%(即削减 90%产量)。受此次消息的影响,下游开 始高价采购黄磷,黄磷价格大幅度上涨,黄磷市场报价高达 65,000 元/吨左右。自 2021 年四季度至今,黄磷价格保持在 40,000 元/吨左右。 2021 年 1-8 月,受水处理剂及其衍生品的主要原材料黄磷、液氯、冰醋酸等价 格不断上涨,造成公司产品毛利率持续下滑。主要原因是成本变化传导至产品价 格需要一定的周期,而同行业公司纷纷依靠前期低价库存优势,压价争取市场份 额。2021 年 9 月,因黄磷强制限产令生效后,彻底引爆终端市场,客户纷纷加价 抢购水处理剂产品,造成 2021 年度营业收入的高增长。 (2)受 2020 年度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出现阶段性停产,而外部市场需求也出 现萎缩,公司当年营收不及预期;自 2021 年度以来,全球疫情缓解,国外客户积 压的采购需求出现爆发,出口量增大是中国外贸的普遍现象。同时,对比同行业 上市公司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科技”)国外营业 收入同样呈大幅增长趋势,泰和科技 2021 年度国外销售收入 120,323.02 万元,较 2020 年度增长 41,943.64 万元,增幅 53.51%。 (3)2021 年度,公司国外出口总量 39,653.75 吨,较上年度增长 6,290.46 吨, 增幅 18.85%。2021 年 12 月,公司年产 18 万吨水处理剂项目正式投产,产能的扩大 也是公司营收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 期后已显现的不利因素:自 2022 年 2 季度俄乌战争爆发,西方国家制裁俄罗 斯开始,俄乌地区的客户需求已出现明显萎缩。 综上所述,2021 年度,公司国外地区收入大幅增长主要原因是水处理剂产品 主要原材料黄磷因限产后的供需失衡暴涨带动了公司产品价格较 2020 年度大幅度 上升,同时,2021 年度以来,全球疫情缓解,国外客户积压的采购需求出现爆发, 公司出口数量有所增加,进入 2022 年来公司水处理剂产品的出口销售价格和出口 数量已经逐步回归到正常水平,故未来公司国外业务营业收入的增长存在不确定 性。 (二)会计师回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针对国外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增 长情况问题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水处理剂及衍生产品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 评价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并测试了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 评价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获取前五大国外客户本年度销售清单,核对销售合同或订单、发票、出库 单、签收单或提单、报关单等支持性文件,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清水源公 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及行业惯例; 4、获取海关出口数据,核对公司出口收入准确性; 5、向国外前五大集团客户中的重要销售公司进行函证程序,函证应收账款、 合同负债余额和销售收入金额并取得部分回函确认,未回函的客户已执行替代程 序; 6、对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执行访谈记录程序,了解不同客户相同产品之间的 产品售价和技术规范; 7、对生产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指标执行分析程序; 8、检查了前五大国外客户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9、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进行了截止性测试; 针对国外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可持续性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就国外营收大幅增长的可持续性与公司外贸部等相关人员进行电话沟通; 2、针对本次问询回复,获取并检查国外前五大客户 2022 年 1-4 月的出口销售 的相关支撑文件和回款凭证。 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对于上述回复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 息和说明,清水源公司 2021 年国外地区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与我们在执行清水源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我们认为, 公司国外营业收入的高速增长不具有可持续性。 四、问询函问题 4: 年报显示,你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 5.68 亿元,其中受限货币资金 3.06 亿 元。期末流动负债合计 17.83 亿元,占负债总额比重为 91.82%,其中短期借款 4.71 亿元,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分别为 4.06 亿元、3.28 亿元。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截至目前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负债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借款)方式、融出方、融入方、借款日、还款日、融资(借 款)金额、利率等),是否存在逾期或者违约的情况,如存在,说明债务逾期事 项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2)请说明你公司流动负债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公司期末可动 用货币资金、短期债务到期情况、经营现金流状况、未来资金支出安排与偿债计 划、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等,评估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说明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回复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截至目前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负债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借款)方式、融出方、融入方、借款日、还款日、融资(借 款)金额、利率等),是否存在逾期或者违约的情况,如存在,说明债务逾期事 项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截止 2022 年 4 月 30 日,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有息负债总计 7.12 亿元,其中短期借款 4.72 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0.99 亿元、长期借款 1.40 亿元。未发生负债逾期或者违约的情形,具体明细详见下表: (1)短期借款: 贷款余 起始日 讫止 保证人/抵押 借款单位 贷款单位 额(万 借款用途 备注 期 日期 人 元) 河南济源农村商 济源市清源 2021/7/ 2022/7 7,000.0 购水处理 本公司 业银行股份有限 水处理有限 28 /28 0 剂 公司营业部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 2021/6/ 2022/7 3,000.0 购水处理 本公司 份有限公司济源 王志清 30 /30 0 剂 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2/4/ 20223/ 1,050.0 购水处理 王志清、段 本公司 限公司济源豫光 11 4/11 0 剂 雪琴 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1/8/ 2022/8 2,900.0 购水处理 王志清、段 本公司 限公司济源豫光 18 /18 0 剂 雪琴 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 2021/10 2022/1 5,000.0 购水处理 王志清、段 本公司 份有限公司济源 /27 0/21 0 剂 雪琴 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 2022/4/ 2022/1 2,700.0 日常经营 王志清、段 本公司 份有限公司郑州 20 0/17 2 周转 雪琴 宏达路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 2021/11 2022/5 2,000.0 购水处理 王志清、段 本公司 份有限公司郑州 /22 /22 0 剂 雪琴 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 2022/2/ 2023/2 5,000.0 购水处理 王志清、段 本公司 限公司航海路支 25 /25 0 剂 雪琴 行 济源市清 河 南 济 源 农 村 商 河南清水 2021/10 2022/7 购买原材 源水处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130.00 源科技股份 /15 /15 料 有限公司 公司营业部 有限公司 济源市清 河 南 济 源 农 村 商 河南清水 2021/8/ 2022/8 购买原材 源水处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120.00 源科技股份 10 /10 料 有限公司 公司营业部 有限公司 济源市清 河 南 济 源 农 村 商 河南清水 2021/9/ 2022/7 购买原材 源水处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100.00 源科技股份 13 /13 料 有限公司 公司营业部 有限公司 济源市清 中信银行郑州航 2021/5/ 2022/5 2,500.0 购水处理 王志清、段 源水处理 海路支行 12 /12 0 剂 雪琴 有限公司 济源市清 中信银行郑州航 2022/3/ 2023/3 3,500.0 购水处理 王志清、段 信用 源水处理 海路支行 1 /1 0 剂 雪琴 证 有限公司 济源市清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2022/3/ 2023/3 2,500.0 购水处理 王志清、段 信用 源水处理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23 /22 0 剂 雪琴 证 有限公司 纬三路支行 济源市清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2022/3/ 2023/3 5,000.0 购水处理 王志清、段 信用 源水处理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24 /24 0 剂 雪琴 证 有限公司 纬三路支行 河南同生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2021/12 2022/6 日常经营 环境工程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999.97 清水源公司 /24 /22 周转 有限公司 宏达路支行 河南同生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2021/12 2022/6 日常经营 环境工程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500.01 清水源公司 /24 /22 周转 有限公司 宏达路支行 河南同生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2021/12 2022/6 日常经营 环境工程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500.01 清水源公司 /24 /22 周转 有限公司 宏达路支行 河南同生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2021/12 2022/6 日常经营 环境工程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56.57 清水源公司 /24 /22 周转 有限公司 宏达路支行 河南同生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2021/12 2022/6 日常经营 环境工程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500.01 清水源公司 /24 /22 周转 有限公司 宏达路支行 河南同生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2021/12 2022/6 日常经营 环境工程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 630.01 清水源公司 /24 /22 周转 有限公司 宏达路支行 河南同生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日常经营 环境工程 限 公 司 郑 州 纬 五 / / 100.00 票据贴现 周转 有限公司 路支行 陕西安得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清水源公 2021/6/ 2022/6 购买原材 科技实业 限 公 司 西 安 泾 渭 500.00 司、张毅敏、 1 /1 料 有限公司 工业园支行 土地质押 陕西安得 张毅敏、清 浦发银行西安未 2022/1/ 2023/1 1,000.0 购买原材 科技实业 水源公司连 央路支行 27 /27 0 料 有限公司 带责任保证 47,286. 合计 60 (2)长期借款: 减:期 末一 贷款 贷款 年内 起始 讫止 总额 余额 保证人/抵押 借款单位 贷款单位 到期 借款用途 日期 日期 (万 (万 人 的长 元) 元) 期借 款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2019/9 2022/9 3,000 3,000.0 购水处理 王志清、段雪 本公司 0.00 公司济源分 /11 /11 .00 0 剂 琴 行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2020/1 2022/1 500.0 购水处理 王志清、段雪 本公司 500.00 0.00 公司济源分 2/29 2/29 0 剂 琴 行 清水源并 中原银行股 2017/8 2022/8 237.5 购陕西安 王志清、段雪 本公司 份有限公司 237.50 0.00 /15 /15 0 得 49% 股 琴 济源分行 份 清水源并 中原银行股 2018/6 2022/8 200.0 购陕西安 王志清、段雪 本公司 份有限公司 200.00 0.00 /4 /15 0 得 49% 股 琴 济源分行 份 清水源并 中原银行股 2019/6 2022/8 311.5 购陕西安 王志清、段雪 本公司 份有限公司 311.57 0.00 /24 /15 7 得 49% 股 琴 济源分行 份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20/1 2022/1 900.0 购水处理 王志清、段雪 本公司 900.00 0.00 郑州航海路 1/20 1/20 0 剂 琴 支行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21/6 2023/3 1,300 1,300.0 购水处理 王志清、段雪 本公司 0.00 郑州航海路 /29 /25 .00 0 剂 琴 支行 焦作中旅银 河南同生 行股份有限 2020/6 2022/6 1,700 1,700.0 购买外管 环境工程 0.00 清水源公司 公司郑州分 /19 /19 .00 0 网管道 有限公司 行 焦作中旅银 洛阳同生 行股份有限 2020/1 2022/1 755.0 购买外管 定期存单质 水务有限 755.00 0.00 公司郑州分 2/2 1/26 0 网管道 押 公司 行 焦作中旅银 洛阳同生 行股份有限 2020/8 2022/8 945.0 购买外管 定期存单质 环境技术 945.00 0.00 公司郑州分 /21 /20 0 网管道 押 有限公司 行 济源思威 中国建设银 清水源公司、 达环保科 行股份有限 2021/6 2038/5 9,750 9,730 PPP 项目 中旭环境 20.00 技有限公 公司济源分 /29 /28 .00 .00 建设 司 行 济源思威 中国建设银 清水源公司、 达环保科 行股份有限 2021/1 2038/5 2,250 2,250 PPP 项目 中旭环境 0.00 技有限公 公司济源分 0/27 /28 .00 .00 建设 司 行 济源思威 中国建设银 清水源公司、 达环保科 行股份有限 2022/1 2038/5 697.0 677.0 PPP 项目 中旭环境 20.00 技有限公 公司济源分 /4 /28 4 4 建设 司 行 济源思威 中国建设银 达环保科 行股份有限 2022/1 2038/5 1,382 1,382 PPP 项目 清水源公司、 0.00 技有限公 公司济源分 /18 /28 .59 .59 建设 中旭环境 司 行 23,92 9,889.0 14,03 合计 8.70 7 9.63 2、请说明你公司流动负债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公司期末可动用 货币资金、短期债务到期情况、经营现金流状况、未来资金支出安排与偿债计划、 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等,评估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说明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 (1)结合公司期末可动用货币资金、短期债务到期情况、经营现金流状况、 未来资金支出安排与偿债计划、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等,评估公司短期偿债能力, 说明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 1)公司短期债务分布到期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流动负债总额 17.83 亿元,流动负债中的短期 借款、应付票据、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合计 9.97 亿元,合计占比 55.92%。 a.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短期借款余额 4.71 亿,具体到期分布时间如下: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后 项 目 到期并偿付金额(万元) 到期金额(万元) 保证借款 15,010.00 31,486.58 质押借款 110.00 保证+抵押借款 500.00 合 计 15,010.00 32,096.58 b.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应付票据余额 4.06 亿,具体到期分布时间如下: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后 项 目 到期并偿付金额(万元) 到期金额(万元) 银行承兑汇票 27,881.40 12,742.50 合 计 27,881.40 12,742.50 c.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一年内到期的其他非流动负债余额 1.19 亿,具 体到期分布时间如下: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后 项 目 到期并偿还金额(万元) 到期金额(万元) 质押借款 1,700.00 保证借款 3,205.00 6,869.07 租赁负债 65.55 131.09 合 计 3,270.55 8,700.16 截止 2022 年 4 月 30 日,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 计到期金额 4.62 亿元,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公司无逾期未还借款。 2)公司可用货币资金情况、银行授信额度及经营现金流状况 a.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 2.63 亿元,受限资 金 3.06 亿元,其中受限资金明细详见下表: 序号 受限项目 受限金额(万元) 备注 1 票据、信用证保证金 28,258.71 2 存单质押借款 1,800.00 3 司法冻结 500.00 合 计 30,558.71 截止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 1.47 亿元,受限资金 3.03 亿元,其中受限资金明细详见下表: 序号 受限项目 受限金额(万元) 备注 1 票据、信用证保证金 28,027.16 2 存单质押借款 1,800.00 3 司法冻结 500.00 合 计 30,327.16 受限资金的受限用途主要是票据保证金和存单质押,为公司短期负债的偿 还提供支撑。2022 年 5 月 17 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凡宇建筑 公司的起诉;司法冻结的 500 万元近期可解除冻结。 b.截止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 4.02 亿元,尚未使 用的银行授信度详见下表: 已使用额度(万 尚未使用额度 序号 授信银行 授信额度(万元) 元) (万元) 1 中国银行 6,000.00 6,000.00 0.00 2 建设银行 30,700.00 22,579.60 8,120.40 3 农业银行 5,000.00 3,000.00 2,000.00 4 邮储银行 1,000.00 1,000.00 0.00 5 农商行 7,950.00 7,350.00 600.00 6 浦发银行 16,000.00 14,698.32 1,301.68 7 郑州银行 5,000.00 0.00 5,000.00 8 中信银行 19,000.00 10,679.66 8,320.34 9 中旅银行 5,000.00 1,700.00 3,300.00 10 民生银行 15,000.00 7,000.00 8,000.00 11 北京银行 1,500.00 900.00 600.00 12 光大银行 11,200.00 8,200.00 3,000.00 合 计 123,350.00 83,107.58 40,242.42 2019 年至 2021 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1,196.23 万元、 19,752.92 万元、32,653.72 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逐年增大,现金 流情况良好,同时,公司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充裕,不存在重大债务偿付 风险、流动性风险。 (2)公司流动负债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流动负债合计 17.83 亿元,占负债总额比重为 91.82%,较 2020 年末增加了 17.91%。主要原因系 2021 年末非流动负债金额较期 初金额骤降,致使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占比出现较大变化。2021 年末非流动 负债金额 1.59 亿元,较期初减少 5.97 亿元,降幅 78.98%。金额下降有两方面原 因,一是发行面值 4.9 亿元的可转换债券在 2021 年度已全部赎回或转股,非流 动负债较上期减少 3.59 亿元;二是合并范围的变化,原重要控股子公司安徽中 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出售部分股权而丧失控制权后,合并报表已按出表 处理,故 2021 年末非流动负债金额不再包含中旭环境数据,期末非流动负债因 出表减少金额 2.62 亿元。 综合财务报表分析,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流动负债合计 17.83 亿元, 较期初减少 3.58 亿元,降幅 16.72%。同时由于非流动负债大幅减少,公司 2021 年度资产负债率得到较大程度优化,2021 年度资产负债率 54.17%,较期初 66.02% 下降 11.85%。负债总额减少 9.55 亿元,其中有息负债减少 8.12 亿元。 (二)会计师回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针对上述问题执行的主要程序 (包括针对本次问询涉及公司截至目前的情况追加的程序)如下: 1、获取并检查还款计划,并与贷款合同条款进行核对,结合尚未使用的授 信额度与经营现金流量分析,排查潜在的债务偿付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获取期后新增银行授信协议,对公司披露数据进行复核比对; 3、获取并检查 2022 年 1-4 月份的偿付债务的支撑凭证; 4、获取并检查 2022 年 1-4 月份新增授信额度的使用及剩余额度; 5、获取并核对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银行对账单,查验公司结存货币资金情 况。 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对于上述回复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 息和说明,与我们在执行清水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 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我们认为,清水源公司不存在重大债务偿付风险、流动性 风险。 五、问询函问题 5: 报告期内,你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暂收往来款 1.43 亿元, 同比增长 169.5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其他暂付款 1.44 亿元,同 比增长 49.36%。请说明往来款及暂付款的具体内容,并结合你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相关款项发生额报告期内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一)公司回复 请说明往来款及暂付款的具体内容,并结合你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相关款项 发生额报告期内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公司 2021 年度暂收往来款和其他暂付款明细如下: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项目 项下暂收往来款金额 金项下其他暂付款金额 备用金 19,574,445.67 25,119,599.56 保证金 64,797,941.99 64,008,129.58 代垫运保费 53,747,041.42 50,234,518.25 社保 4,762,289.38 5,008,839.12 合计 142,881,718.46 144,371,086.51 现金流金额 142,881,718.46 144,371,086.51 差额 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往来款及暂付款主要是保证金和代垫运费。保证金主 要是工程业务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代垫运保费是出口业 务 CIF 报价模式下的代垫运保费。 报告期内,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往来款及暂付款增长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代 垫运保费大幅增长所致,2021 年度收到代垫运保费 5,374.70 万元,较上年度 1,333.61 万元增长 4,041.10 万元,增幅 303.02%。两方面原因,一是 2021 年度全球海运价 格的暴涨,2021 年全球疫情恢复不均衡,在需求失衡、集装箱短缺、劳动力短缺、 港口关闭和台风爆发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下,国际海运价格被推向了前所未有 的水平;二是国外销售业务规模快速增长,2021 年度公司实现国外收入 46,553.49 万元,较上年度增长 20,368.42 万元,增幅 77.79%;致使公司对代垫海运费需求快 速增大。 综上所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往来款及暂付款的大幅增长是与公司业务 发展密切相关的。 (二)会计师回复 在对清水源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中,我们关注了清水源公司在收到、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方面的业务内容。执行的主要程序包括: 1、了解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编制情况,获取编制底稿,复核现 金流量表编制过程及结果; 2、了解暂时往来款和其他暂付款的具体业务内容,对大额发生额取得相关 支持性文件,通过实质性分析程序,核查变动的合理性。 清水源公司上述回复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 关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我们认为,清水源公司往来款及暂付款对应的业务 内容具有商业实质,客观反应了公司业务发展的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