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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康生物: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传票的公告2021-11-17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39         证券简称:美康生物         公告编号:2021-082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
院就全资子公司杭州倚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倚天”)原股东姚
丹华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了宁
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签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 0212 民初 16487 号》
和《传票》(案号为(2021)浙 0212 民初 16487 号)。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二、关于本案的背景与基本情况
    2016 年 8 月 16 日,宁波美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美康股权基金”)、宁波美康民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民生股权基金”)与姚丹华、高俊顺、许志良、陈敬、杭州昆贺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贺合伙”)以及杭州倚天等签订了《股权并
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上述协议书签订后,美康股权基金和民生
股权基金从杭州倚天原股东昆贺合伙、姚丹华等人处分别受让杭州倚天 99%和 1%
的股权,并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协议书履行期间,民生股权基金曾向姚丹华、高俊顺、许志良、陈敬发送《关
于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转移的通知函》,且经姚丹华等人书面同意,明确由公
司受让民生股权基金对杭州倚天所持有的 1%股权,同时取得民生股权基金对姚
丹华等人在原协议书中的所有权利。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取得杭州倚天 1%的
股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与昆贺合伙、美康股权基金签订了《关于<杭州倚天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美康股权基金将其持有的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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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倚天 99%的股权及该等股权之上的付款义务(即特定条件下需支付 17,863.56
万元)及对赌权利转移给公司,即公司受让原协议书中关于美康股权基金的所有
权利及义务。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取得杭州倚天剩余 99%的股权,并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与姚丹华、高俊顺、许志良、陈敬及昆贺合伙等
签订了《关于<杭州倚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并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1、原协议书杭州倚天 100%股权的转
让价款由 90,220 万元变更为 72,356.44 万元(前述剩余的 17,863.56 万元付款
义务取消),各方确认公司已全额付清。2、姚丹华对于杭州倚天(含上海曼贝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同)应收款收回、存货变现、固定资产变现等款项负有补
足义务,其中截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的应收账款,应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前补
足;2020 年 1 月以后,为配合应收款回收及业务延续发生的款项,应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前补足;如逾期支付补足款、收购款等款项,应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
准支付违约金等。3、各方同意并确认,美康股权基金、民生股权基金在原协议
书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16-071)、(公告编号:2018-034)、(公告编号:
2018-050)、(公告编号:2019-015)、(公告编号 2019-048)、(公告编号
2019-141)。)
    但上述《补充协议二》签署后,姚丹华并未按照约定将杭州倚天相关款项如
期收回,也未履行补足及收购义务,并造成公司迟迟无法就杭州倚天应收款项等
专项审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相关的专项审计工作久拖不决。
    经公司相关法务及财务人员核对,截至 2021 年 6 月底,由姚丹华负责的杭
州倚天应收账款余额为 36,162,500.39 元、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2,733,356.94
元(含《补充协议二》签署后业务延续产生的)、需变现的存货余额为 218,516.31
元以及固定资产余额为 1,311,606.63 元,合计人民币 50,425,980.27 元。为此,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向姚丹华发送了催款函,要求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
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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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上可见,姚丹华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补充协议二》的约定,侵害了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杭州倚天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挽回或减少公
司损失,公司已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要内容如下:

    民事起诉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03871799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明南路 299 号
    法定代表人:邹炳德
    被告:姚丹华
    身份证号码:330104197010******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仁寿山****
    2、事实与理由
    详见“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 8,088,914.72 元,并支付违约金
1,174,510.42 元(自 2021 年 1 月 16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之后的
违约金以本金 8,088,914.72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 42,337,065.55 元,并支付违约金
1,549,536.6 元(自 2021 年 7 月 16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之后的违
约金以本金 42,337,065.55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基础律师费 480,000 元;
    以上第 1 至 3 项暂合计人民币 53,630,027.29 元。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传票》的主要内容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出具了《传票》,主要内容为: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将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08 点 45 分就案号“(2021)
浙 0212 民初 16487 号”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四、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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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
判,未有判决结果。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 0212 民初 16487
号》;
    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浙 0212 民初 16487 号》。




    特此公告。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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