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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康生物: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3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
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
任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
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   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
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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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
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
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
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
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基本原则。
    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以发
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
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
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
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
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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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美康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
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累计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二)累计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三)累计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以上的,
由董事长提出捐赠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
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管理部就捐赠
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
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或人员须就捐赠方案涉及的
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资料等相关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审计部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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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
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
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九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
进行评估和总结,并由财务部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
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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