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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运达科技: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2021-04-28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
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
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4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成都运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第一条 规划制订的考虑因素

    公司立足于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营
情况、发展计划、股东回报、融资成本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
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
取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采用以现金分红为
主的基本原则,兼顾股东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积极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第三条 三年(2020-2022 年)具体回报规划

    (1)公司应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20%。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应当符合:

    ① 公司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利润分配总金额的 80%;

    ② 公司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利润分配的总金额 40%;

    ③ 公司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利润分配总金额的 20%。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不断发展,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四条 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
应广泛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
资金需求计划等因素,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
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当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
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在向个人股东分配股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

    (5)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第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
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已制订好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形成书
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