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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乐凯: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4-27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
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上,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职责由审计委员会工作组承担,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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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计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与风险管理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与风险管理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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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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