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6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
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条件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条件,同意公司申请本次发行。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
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发行预案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利于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
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
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
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
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
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
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编制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
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就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及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
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审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我们认为该等承诺措施有
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
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
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高效地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及发行工作。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 2020 年 1-9 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
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
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
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
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9 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十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
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
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3、公司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董事、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0 年 12 月 25 日为预
留部分授予日,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998,552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晓明 李友根 高允斌
2020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