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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导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5-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先导智能(300450.SZ)

保荐代表人姓名:苗涛                    联系电话:021-20262200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佳伟                  联系电话:021-202622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议案、决议等文件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未发现需要进一步整改的事项
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1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除按规定向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跟踪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报告外,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机构向
                                               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29 日
                                       本次培训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指
                                       引,重点介绍了募集资金使用、公开
                                       承诺履行、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等规
                                       范运作要求,说明了应当及时通知或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者咨询保荐机构的事项,加深了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
                                       上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
                                       露要求的理解。同时,培训人员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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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保持有效沟通,
                                              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披露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主要股东减持意向承诺                  是                不适用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
                                        是                不适用
诺
7.信息披露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8.股份限售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2 年 6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创医惠披露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2021 年年度报告》与《2021 年度业绩预告》差
整改情况                     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对 2020 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
                             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
                             四条的规定。
                                 2、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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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
                           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
                           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相关条款的
                           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
                           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的规定;2021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
                           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
                           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
                           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1、2022 年 2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
                           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函件认定: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 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
                           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
                           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
                           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


                                  5
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
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
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
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3 条、第 11.11.6 条的规定。
    2、2022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孔少锋、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认定:我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辛
星在保荐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外协服务和劳
务咨询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完整性,
以及大额个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相符。上
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
    3、2022 年 8 月 11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创意信息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
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
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创意信息董事
长陆文斌、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4、2022 年 8 月 29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6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思创医惠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
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理华松
鸳、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
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
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
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
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
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苗   涛                      许佳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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