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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4月)2021-04-23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一年四月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
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
届满前,委员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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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有权向公司下属各
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索取其所需资料。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
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审计方面的书面资
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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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
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邀请外部专家、顾问列席
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前”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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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