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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河药辅: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2022-09-2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安

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药辅”“发行人”或“公司”)委

托,作为山河药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并指定保荐代表人朱焱武先生和杨凯强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

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

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要求完成了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工作,同意

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1-2
                              目      录

目   录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基本情况........ 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联情况的说明.......................... 5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合规性的核查

................................................................ 9

     二、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22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6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30

第四节   对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的核查说明 32

     一、保荐机构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情况....................... 32

     二、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情况......................... 32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朱焱武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均

非执业)。曾担任中钢天源(002057)IPO 项目主办人,科大讯飞(002230)、蓝

帆医疗(002382)、荃银高科(300087)、山河药辅(300452)、华骐环保(300929)

和工大高科(688367)等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以及黄山旅游(600054)、皖维

高新(600063)、四创电子(600990)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此外,

主持或参与建研设计(301167)IPO 项目、荃银高科(300087)和科大讯飞(002230)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恒源煤电(60097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项

目,以及铜陵有色(00063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等。

    2、杨凯强先生:保荐代表人。曾参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

司(301167)IPO 项目、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0054)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担任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92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

办人。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执业情况

    刘民昊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均非执业)。曾参

与工大高科(688367)IPO、富煌钢构(002743)非公开发行股票、荃银高科(300087)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曾参与安达创展(873673)新三板挂牌项目,并参与多

家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等工作。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叶玉平先生、夏小伍先生、余志远先生、胡义伟先生。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简况

                                    3-1-4
    中文名称: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Sunhere Pharmaceutical Excipients Co.,Ltd.

    注册资本:23,452.2691 万元

    法定代表人:尹正龙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27 日(2009 年 8 月 6 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滨路 2 号

    经营范围:药用辅料的生产,医药中间体、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监

控化学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进出口业务和代理销售国内外

辅料产品及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食品添加剂(凭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药用辅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是专业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是国内排名前列的口服固体制剂药用辅料生产供应

商。公司主要产品涵盖填充剂、黏合剂、崩解剂、润滑剂、包衣材料等常用口服

固体制剂类药用辅料。

    邮政编码:232007

    联 系 人:刘琦

    电话号码:0554-2796116

    传真号码:0554-2796150

    网站地址:www.shanhe01.com

    电子邮箱:sunhere@shanhe01.com

    (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联情况的说明

                                   3-1-5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

在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国元证券投行业务内部审核分为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

控制部门审核,公司内核机构、合规法务部门等部门监管三层业务质量控制体系,

实行三级审核机制。内部审核流程的三层体系如下:

    1、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

    (1)项目组对项目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业务部门进行审核。

    (2)投资银行总部在项目承做过程中,通过项目内核前的初审会议、定期

和不定期的会议、进度汇报、项目分析会和文件审批把关、行业资料分析等方式

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就重大项目变化与投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沟通。

    2、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审核

    (1)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核。项目所属业务

部门在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制作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并向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

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组织

                                 3-1-6
项目立项审核。

    (2)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通过组织现场检查、投行项目内核前初审、

相关业务问核工作等,对项目实施全程动态质量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

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3、合规法务部门审核和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内核小组的审核

    (1)合规法务部门、内核部门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

实现公司层面对项目的整体管控。

    (2)合规法务部门、内核部门通过参与现场检查,主要以现场访谈、审阅

相关保荐工作底稿以及察看业务经营场所等方式对项目的风险和合规性进行全

面审核。

    (3)在项目上报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进行审核、表决,在

保荐代表人和内核小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山河药辅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内核小组审核会议,裴忠、祝传颂、夏旭东、杨善雅、

吴琳、王彩霞和孙淑等 7 位内核小组成员参加了本次内核小组会议。本保荐机构

内核小组中参与本次山河药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内核表决

的 7 名成员一致认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项目发行申请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表决一

致同意保荐该项目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




                                  3-1-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一、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

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1-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合规性

的核查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合规、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1、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

议案》《关于<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决定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

不超过 32,000.00 万元,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同时授权董

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有关具体事宜,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

    3、发行人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更新稿)的议案》《关于公

                                  3-1-9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更新稿)的议案》,系结

合 2022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新。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四条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四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

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

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

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形。

    2、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三会一层”

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设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并规范运作;同

时,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设立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

互制约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了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以及运营的效率和效果。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 8,437.05 万元、9,394.26 万元和 8,925.34 万元,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8,918.88 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 32,000.0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

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债

一年的利息。

                                  3-1-10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新型药用辅料系列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合肥研发

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

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主要从事药用辅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排名前列的口服固体

制剂药用辅料的专业生产供应商。公司主要产品涵盖填充剂、黏合剂、崩解剂、

润滑剂、包衣材料等常用口服固体制剂类药用辅料。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46,406.71

万元、53,119.66 万元、61,670.73 万元和 35,997.4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分别为 8,437.05 万元、9,394.26 万元、8,925.34 万元和 6,615.90 万

元。发行人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

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

途”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的相关

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发行条件


                                   3-1-11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详见“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之论述。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详见“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之论述。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 24.38%、26.22%、25.56%

和 28.39%,偿债能力强,资产负债结构良好。报告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7,947.48 万元、8,555.16 万元、10,382.32 万元和 6,723.82

万元,现金流量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上限 3.20 亿元)未超

过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52 亿元)的 50%,公司的资产负债

结构和现金流量良好,能够有效保障本次可转换债的利息兑付和到期未转股债券

本金的清偿。

    2、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发行条件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

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

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3-1-12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财务报表编制规范,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

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审计机构对发行人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发

表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4)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公司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归分

别为 8,400.46 万元和 7,935.88 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5)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3、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况:

    (1)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

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

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况


                                 3-1-13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

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况:

       (1)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

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5、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2,000 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用于新型药用辅料系列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合肥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项

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新型药用辅料系列生产基地一期
 1                                               33,500.00           21,000.00
       项目
 2     合肥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                29,040.00            8,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            3,000.00
               合     计                         65,540.00           32,000.00

       (1)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本次可转债发行条款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

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


                                      3-1-14
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

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符合上述规定,具体如下: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

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4)债券评级

    公司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

评级,2022 年 8 月 29 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安徽山河

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评定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诚信将对本期债券的信用状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

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5)债券持有人权利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拥有以下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3-1-15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

债;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布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具体

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

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

情况(不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相

应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3-1-16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

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

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

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

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

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

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

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3-1-17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8)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

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3-1-18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

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

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

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

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

股票面值。

                                 3-1-19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

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

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7、本次发行的转股期限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

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

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

日止。”同时约定可转债持有人拥有“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

司股份”的权利。

    8、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

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

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详见前述“(6)转股价格及调整

原则”之描述,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

                                 3-1-20
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

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

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

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

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

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偿还债务,补充流动

资金的规模(含铺底流动资金、支付人员工资、货款等非资本性支出)未超过募

集资金总额的 30%。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

    1、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聘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受托管理人,并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与其签订受托管理协议。本次发行符合《可

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2、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已制定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可转债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持有人会议规则已明确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

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

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

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

                                   3-1-21
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违约责任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

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本次发行符

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本次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转股价格及调整机制、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

款、回售条款、赎回条款等均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详见“6、

本次可转债发行条款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之描述。


    二、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市场经营风险

    1、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药用辅料的主要生产原料为农林产品木浆、玉米淀粉,化学产品硬脂酸、

N-乙烯基吡咯烷酮等。这些原材料价格近年来已出现较大程度上涨,从未来较长

时期看,资源性农林产品的价格仍将呈稳步上涨趋势。因此,上述原材料成本的

大幅提高会对公司生产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公司不能将成本抬高及时有

效转嫁给下游客户,将会削弱公司盈利水平。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在固体口服制剂的药用辅料领域处于行业前沿,更多与外资品牌商展开

竞争。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公司依靠全系列的产品、本土化的技术服务、多年积

累的客户资源等优势取得了较高的市场地位。若今后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特别

是知名外资品牌厂商加快市场渗透,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与盈利产生一定影响。

    3、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部分原料、半成品为易燃、易爆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

及高温、高压等工艺,对操作要求较高,可能存在着因设备及工艺不完善、物品


                                  3-1-22
保管及作业不当等原因而造成意外安全事故的风险。虽然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

过重大安全事故,也十分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但不排除随着生产规模不断

扩大,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可能存在不充分或者没有完全地得到执行等而出现

安全事故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6.71%(考虑运费影响后为

33.05%)、31.14%、29.09%和 30.10%,存在一定波动。公司毛利率的波动,主要

受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结构、生产成本控制、员工薪酬水平以及销售定价转移

成本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相关因素发生持续不利变化,公司毛利率将下

降,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2、商誉减值风险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收购曲阜天利 52%的股权,该次收购系非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公司将合并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4,525.56 万元确认

为商誉。截至 2021 年末,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要

求进行了商誉减值测试并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612.87 万元。

    今后,若公司对收购的曲阜天利的业务整合和管理调整等效果不达预期,或

曲阜天利不能有效地应对市场竞争、加快消化新厂搬迁带来的成本抬高等,或将

导致公司增加对其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从而对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药用辅料系列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将扩大公司

微晶纤维素、羟丙甲纤维素、交联聚维酮、交联羧甲纤维素钠和硬脂富马酸钠等

产品的产能。尽管在项目建设前期公司已开展较为充分的市场需求调研和可行性

分析,并在技术能力、生产实践、质量控制、客户资源、销售渠道和业界口碑等

方面具备良好的实施基础,但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划扩产后,仍可能面临建成

                                   3-1-23
后下游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扩产新增产能消化不及预期的风险,从而影响公

司募投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程度。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风险

    本次两个募集资金建设项目“新型药用辅料系列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和“合

肥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已经公司充分论证,但在项目建设和实际运营过程

中,仍可能会遇到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设备调试,生产工艺稳定性,以及项目

建成后的市场竞争环境出现较大变化等不确定性因素或问题,从而对募投项目的

顺利建设与实施带来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预期效益的风险

    虽然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预期

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提升公司技术与产品的竞争力。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

仍可能有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因素,使项目最终实际实现的投资效益与预期值存

在差距。

    按照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固定资产等支出较

大,项目运营后固定资产折旧额将大幅增加,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较快产生

效益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带来的折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净利润、净

资产收益率,公司将面临固定资产折旧额增加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四)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可转债转股后原股东权益被摊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经历一定的建设期和产销增长期,在此期间相关

投资项目尚不能产生收益或不能达到预期收益。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债券持有

人在转股期开始的较短时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则可能导

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原股东分红减少、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2、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尽管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


                                 3-1-24
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

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如果公

司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价格持续下跌,则存在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

即使公司持续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导致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

回售或持有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3、评级风险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评定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资信评级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

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

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4、利率风险

    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

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

避免和减少损失。

    5、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

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

的回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

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6、未设定担保的风险

                                 3-1-25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如果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

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可能因不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7、可转债及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由于其可以转换成公司普通股,所以其价值受公司股价波

动的影响较大。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

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

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可转债发行期

间,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下行,可转债可能存在一定发行风险;在可转债上市交易

后,不论是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或在转股期内将所持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均可能由于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五)疫情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蔓延,对社会生产生活产生了较大困扰,绝大

多数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在疫情防控期间遭受不同程度的停滞与损失。目前,国

内、国外对于新冠疫情的防治防控的有效性或处置意识有较大的提高或改变,特

别是国内多数企业的生产经营已在逐步改善或间歇性改善。但如果今后新冠等疫

情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仍将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包括国内、国外销售等带

来不利影响。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

    公司自 2001 年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药用辅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现已

发展成为国内排名前列的口服固体制剂药用辅料知名专业生产商,多次获得“中

国化学行业药用辅料优秀企业品牌”称号。公司主要产品涵盖填充剂、黏合剂、

崩解剂、润滑剂、包衣材料等常用口服固体制剂类药用辅料和少量注射级药用辅

料。其中:微晶纤维素、羟丙甲纤维素、低取代羟丙纤维素、羧甲淀粉钠、硬脂

酸镁和薄膜包衣粉先后被评定为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立崩”牌羧甲淀粉钠先

                                  3-1-26
后获得淮南市知名产品、安徽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化学制药行业药用辅料优秀产

品品牌”、首批“安徽工业精品”称号,羟丙甲纤维素荣获“中国化学制药行业

优秀产品品牌”奖。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和薄膜包衣粉产品被评定为淮南市知

名产品,并有多个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公司始终坚持“优化产品质量、丰富产品链、差异化生产”的产品发展方向,

根据市场需求变化不断发展和创新产品,在多项关键技术上已形成了自身的技术

积累与研发经验,公司目前已有 35 种产品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

评中心的药用辅料登记号,微晶纤维素、羟丙甲纤维素等多个产品获得安徽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成为国内药用辅料行业专业化、系列

化品种较多的生产企业之一。

    长期以来,互信合作、互利共赢、共谋发展的双赢理念,使公司与客户建立

了稳固的合作伙伴关系,形成遍布全国三十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常年客户

达 2,700 多家医药生产企业和部分保健品、食品加工企业的庞大营销网络和客户

资源,并将产品出口至德国、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美国、巴西、墨西哥、澳

大利亚、印度、中东及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外贸出口额保持较高水平

增长。

    公司所处的国内药用辅料行业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容量巨大。首先,在我国政

府不断加大医疗卫生投入的背景下,国内医药行业不断发展对我国药用辅料行业

规模扩张提供了强大支撑,根据《“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预计的年均增

长 8%的发展目标,至 2025 年全国医药工业总产值将由 2020 年的 2.80 万亿元增

加到 4.11 万亿元;其次,在我国推行药品一致性评价、药品集中采购,以及鼓

励发展高端制剂的政策背景下,未来药用辅料行业高质量发展势在必行;第三,

在国际医药产业链重构,药物研发和生产制造的部分环节向发展中国家不断转移

的趋势下,我国由于具有成本优势、专业技术人员充足、丰富的生产经验、巨大

的市场潜力,已经成为全球制药产业转移的重点地区。因此,今后制剂生产规模

的扩大必将带动我国药用辅料市场需求的增长,而新型药用辅料的增长将更为迅

速。

    在药用辅料市场需求增长及向中端转化的趋势下,为了把握药用辅料行业良


                                  3-1-27
好的发展机遇,公司拟通过本次募投项目扩大产能和加大研发等,提升市场占有

率和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趋势,

将更加有利于发行人进行产品结构的升级,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

    (二)发行人自身竞争优势

    1、品种和质量优势

    公司始终坚持“优化产品质量、丰富产品链、差异化生产”的产品发展方向,
根据市场需求变化不断发展和创新产品,药用辅料品种从创立之初的 5 个品种、
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21 个品种、40 余个规格,发展到目前 35 个品种、
80 余个规格,成为国内药用辅料行业专业化、系列化品种较多的生产企业之一。
公司药用辅料品种的丰富、结构的合理,辅以专业营销子公司外购小用量、多品
种辅料的有益补充,使得发行人能够满足众多下游制药企业多品种、多规格的集
合需求,从而更易在客户的招标采购中胜出。
    公司系我国《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参与制订单位,在产品质量管
理方面严格按照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先后通过 ISO9001:2000/ISO900
1:2008/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在全国首家开展药用辅料生产企业
第三方质量管理审计试点。同时,公司部分产品取得欧盟 EXCiPACT 认证 8 项、
美国 DMF 备案 14 项、欧洲 CEP 证书 1 项,部分产品已取得 HALAL、KOSHER 等多
项认证。


    2、品牌信誉优势

    公司以展会、技术交流会为平台,通过学术交流、新产品推介等形式多方面、
全方位展示企业品牌,宣传企业形象,扩大企业知名度,并以品牌和品质推动药

用辅料的销售增长。目前,“     ”、“        ”、“   ”等商标在业内颇具影响

力,其中“    ”和“       ”获安徽省著名商标称号;公司曾连续多年先后荣
膺慧聪网制药行业“制药原辅料十佳供应商”和“十大原辅料民族品牌”。公司
多次被中国化工制药工业协会等五家单位评为“2021 中国化学制药行业优秀企
业和优秀产品品牌”企业。



                                    3-1-28
    此外,公司微晶纤维素、羟丙纤维素、羟丙甲纤维素、羧甲淀粉钠、硬脂酸
镁等产品被评定为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立崩”牌羧甲淀粉钠获淮南市知名产
品、安徽省名牌产品,硬脂酸镁被评为安徽省工业精品。


    3、科研开发优势

    公司十分注重药用辅料的科研开发,坚持以自主创新为主,产学研相结合的
科技创新之路。研发人员专业涵盖制药工程、药学、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合成、
药事管理学、环保工程等多个学科,现有各类研发人员 161 人,约占公司人员总
数的 18%。其中:高级工程师 8 人,工程师 40 人,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 11 人、
助理工程师多人。公司及子公司现拥有“一种制备羟丙纤维素的方法”、“崩解
剂羧甲淀粉钠的制备方法”、“药用辅料薄膜包衣材料的制备方法”和“肠溶型
水分散体包衣材料的制备方法”等 22 项国家发明专利;公司先后承担国家项目
4 项,省级项目 4 项,市区级项目 56 项,完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价)4 项。
同时,为进一步增强研发实力,公司积极与中国科技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安徽
医科大学、安徽理工大学、安徽中医药大学等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和资源共享,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4、核心技术优势

    公司一直坚持以科技为先导,立足药用辅料技术前沿,紧跟新型药用辅料研

发方向,并在行业内率先提出产品 “性能指标”,针对客户的不同工艺、处方

要求,细化产品规格,提高产品的匀质性和稳定性。公司自主研发和引进的关键

生产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掌握了国内先进的崩解剂羧甲淀粉钠的制备方法、

喷雾干燥法生产微晶纤维素技术、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和交联聚维酮制备新工艺

新技术以及肠溶型水分散体包衣材料制备技术等核心技术。近年来,公司依托高

校资源,将主要研发力量用于开展以微晶纤维素、羟丙甲纤维素为代表的主要产

品与国外对标产品的对比研究工作,以确认关键指标,指导生产改进工艺,加快

进口替代。

    此外,公司应邀参与国家药监局组织的《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

规的制订;为 2020 年版《中国药典》之药用辅料标准的起草修订提供多项建议

并被采纳;是行业内唯一一家参与编写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工业药剂

                                  3-1-29
学》的企业单位。

    5、营销模式和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具有较强的营销管理机制优势,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
值,不断创新营销理念,大力推行技术营销模式。将专业化的技术支持、技术服
务有机地融合于营销系统中,在为客户提供符合制剂标准的药用辅料产品的同
时,为客户提供包括处方和解决方案等技术和应用方面的支持。长期以来,互信
合作、互利共赢、共谋发展的双赢理念,使公司与客户建立了稳固的合作伙伴关
系,形成遍布全国三十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常年客户达 2,700 多家医药生
产企业和部分保健品、食品加工企业的庞大营销网络和客户资源,并将产品出口
至德国、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美国、巴西、墨西哥、澳大利亚、印度及中东
等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外贸出口额保持较高水平增长。


    6、生产规模优势

    通常,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耗用的药用辅料具有品种多、规格多、单一品种用
量少且采购额较小的特点,而药用辅料的生产需要参照药品 GMP 管理的相关要求
进行厂房、设备、环保设施等较大金额的投资建设。因此,专业药用辅料生产企
业必须面向众多医药生产企业进行规模化的生产和销售,最大程度摊薄固定成
本,才能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公司是国内经营规模领先的专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目前已经形成 35 个品

种、80 余个规格,年产销量 3.4 万余吨的药用辅料供应规模,并设有子公司专

门负责少量、非自产药用辅料品种的采购,作为本公司产品的补充,为下游客户

的一揽子需求提供“一站式”供给。同时,公司微晶纤维素、羧甲淀粉钠和硬脂

酸镁的产销量均居国内首位,羟丙甲纤维素也是公司主要产品之一,近年来产销

量增长速度较快。未来新型药用辅料系列生产基地一期项目投产,将进一步扩充

产能,提升规模优势,巩固公司的行业龙头地位。规模经济已成为公司参与市场

竞争的重要优势之一。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国内药用辅料行业具有较强的产品

                                 3-1-30
技术优势、较高的行业品牌信誉和良好的市场地位;报告期内经营规模持续增长,
经营业绩稳中有升,法人治理和经营管理规范;同时,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国家
产业政策支持行业,未来随着药用辅料市场需求的增长,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前
景良好。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募
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人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可以
进一步发展壮大公司业务,提高公司的盈利规模和持续竞争力,为投资者带来良
好的回报。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山河药辅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




                                  3-1-31
第四节     对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的

                              核查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保荐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保荐机构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情况

   国元证券已经建立并执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

方管理制度》,强化和规范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行为。

   经核查,在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过程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情况

   经核查,在本次发行申请中,发行人依法聘请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

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3-1-32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

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刘民昊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焱武                     杨凯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王    晨


   内核负责人(签名):
                                                裴    忠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沈和付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沈和付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俞仕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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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朱焱武先生、杨凯强先生担任安徽山河药

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焱武                 杨凯强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俞仕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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