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深信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9-07-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信服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服”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
    顾问,就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
    称“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以下合称“本次调整及回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深信服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实行本次调整及回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
    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
    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
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
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
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事宜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事宜
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
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金杜依赖公司及其有关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调整及回购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调整及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及回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
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2
一、 关于本次调整及回购的批准和授权

(一) 关于本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   2018 年 9 月 2 日,深信服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本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18 年 9 月 2 日,深信服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等本计划相关议案。

3   2018 年 9 月 14 日,深信服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核查意见。

4   2018 年 9 月 21 日,深信服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本计划相关议案。

5   2018 年 9 月 26 日,深信服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度激励计划》”)中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 2018
    年 9 月 26 日为授予日,首次授予 550 名激励对象合计 312.30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 1 名激励对象 36.0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6   2018 年 10 月 30 日,深信服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同意将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360.00 万股变更为 352.3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
    312.3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7.70 万股变更为 40.00 万股,预留
    限制性股票数量与经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

                                   3
    年度激励计划》保持一致,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公司独
    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   2019 年 4 月 1 日,深信服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之议案》,同意对方彬、张翔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8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   2019 年 5 月 10 日,深信服披露《关于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上述方彬、张翔合计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9,800 股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该次回购注销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由 403,133,000 股变更为 403,123,200 股。

(二) 关于本次调整及回购的批准和授权

1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
    价格/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决定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行权资格,对激励对
    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
    期权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与股票期权计划”。

2   2019 年 7 月 10 日,深信服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 2018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根据《2018 年度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计划的具体内容/一 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及“二 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同意公司 2018
    年度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48.42 元/股(指人民币元,下同)调
    整为 48.27 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96.83 元/股调整为 96.68 元/股;
    本计划激励对象董伟、钱耀辉、魏巍巍因个人原因离职,触发《2018 年度
    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
    况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的回购注销条款,同意对董伟、钱耀辉、魏巍巍
    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1,2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
    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及回购事宜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2018 年度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回购
    的审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及回购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4
    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   2019 年 7 月 10 日,深信服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公司 2018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2018 年度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由 48.42 元/股调整为 48.27 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96.83
    元/股调整为 96.68 元/股;对董伟、钱耀辉、魏巍巍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1,2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及回购
    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2018 年度激励计划》等相关的规定,
    本次调整及回购的审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及回购不会影响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回
    购取得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本次回购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办理相关回购注销手续
    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二、 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 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公告》及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03,123,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 元现金(含税)。

(二) 本次调整的方法及价格

    根据公司《2018 年度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计划的具体内容/一 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
    下:“……(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
    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公司《2018 年度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计划的具体内容/二 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调整方法如下:“……(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
    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计划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调整为由 48.42 元/股调整为 48.27 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96.83
    元/股调整为 96.68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符
    合《管理办法》和《2018 年度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回购的情况

(一) 本次回购的原因

    根据《2018 年度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
    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伟、钱耀辉、魏巍巍的离职证明文件,公司出具的书面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回购的原因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董伟、钱耀
    辉、魏巍巍因个人原因离职,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不再符合本计
    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根据《2018 年度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深信服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本
    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为本计划激励对象董伟、钱耀辉、魏巍巍合计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1,200 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本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 0.36%,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028%。

    根据深信服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本
    次回购上述拟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调整为 48.27 元/股,回购总对价为
    540,624.00 元,公司就本次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
    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的具体情况符
    合《管理办法》和《2018 年度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6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
    及回购取得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尚需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办理相关回购注销
    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少注册资
    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本次调整及回购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
    和《2018 年度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孙昊天




                                                  __________________
                                                          杨   茹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