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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信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6月)2022-06-07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
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披自律监管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
媒体上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自然人、法人及其相关人员:

    (一)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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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
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信披自律监管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外,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即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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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
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审慎决定暂缓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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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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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公司中期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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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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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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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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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流程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及时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
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二)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
工作;

   (三)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
相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通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发生时,应及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并在相关事项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披露所需要的全套文件报公
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
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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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各相关部
门及其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
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
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
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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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
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
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到内幕信
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11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单位和个人
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和履职记录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披露于交易所网站的公告文稿、报备
文件及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档案,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十九条 适用公司证券事务部纸质及电子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包括档
案的存储、使用、分类、编号、收集、移交和接收、销毁、保密等工作。


   第五十条 文件要求必须完整、准确、系统、真实,签署齐全。针对纸质文件应扫描
形成电子文件,存入指定位置,原则上做到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并存储。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
关文件、资料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
券事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及公司其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监督、
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管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及完善等事项,并就其认
为必要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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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由公司董事会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公司的相应损失。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
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赔偿公司的
相应损失。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
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
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对其机构和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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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
 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⑴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⑵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⑶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⑷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⑴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第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一)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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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
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一)至(五)情形之一的;

    (三)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一)至(五)情形之一的。

   第六十二条 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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