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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赢合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19-04-26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根据最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改)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    章程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三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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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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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原因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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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司董事总数的 1/2。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零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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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经三分之二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同意,可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份的相关事项;
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   关联交易等事项;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奖惩事项;                       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整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七)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十八)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置;                             (十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调整方案;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方案;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二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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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条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