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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志科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01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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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326号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
件和资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包含任何误导性信息,且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28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1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
区唐家湾镇科技二路9号119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 14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7,898,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2.63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6,918,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39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0,22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965 %。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该
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符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要求。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符合出席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股
东大会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与会议通知相一致的议案,
无其他新的议案提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张   炯                            胡云云




                                            戴诗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