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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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惠伦
晶体”)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惠伦晶
体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惠伦晶体《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一 ) 惠 伦 晶 体 董 事 会 已 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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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
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
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1 日下午在惠伦晶体一楼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惠伦晶体董事长赵积清先生主持,就《股东大
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惠伦晶体《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惠伦晶体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99,181,102 股,占惠伦晶体股
份总额的 58.940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 人,均为 2015 年 6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惠伦晶体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92,121,766 股,占惠伦晶体股份总数的 54.745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
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3 名,均为 2015 年 6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惠伦晶体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59,336
股,占惠伦晶体股份总数的 4.1951%。
(三)惠伦晶体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惠伦晶体《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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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
合网络投票结束后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99,178,002 股同意、3,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99,178,002 股同意、3,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
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99,178,002 股同意、3,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惠伦晶体《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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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伦晶体《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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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陈晓璇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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