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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伦晶体: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7-01  

						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15-012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 1 按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获得通过,其他议
案按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须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5 年 7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东环路鸡啼岗段 36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董事
长赵积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另外,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7 月 1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5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7 月 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 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3 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3 人。参
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918.1102 万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401%,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 9212.1766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450%;通过网络参与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5.9336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95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
现场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全部 3 项议案获得了
通过,其中议案 1 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获得通过,其他议案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获得
通过。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9917.8002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0.31 万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6 万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4859%;反对 0.31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1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917.8002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0.31 万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6 万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4859%;反对 0.31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1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9917.8002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0.31 万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6 万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4859%;反对 0.31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1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陈晓璇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
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惠伦晶体《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