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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伦晶体: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一致行动人认定的法律意见书2016-07-13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认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的常年
法律顾问,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惠伦晶体的委托,
指派戴毅、云芸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惠伦晶体股东广州暨南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南投资”)与陈俊岭、香港通盈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通盈”)、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通盈”)
是否存在一致行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一致行动认定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惠伦晶体已将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本所及本律师,并保证所提
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三、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本所同意惠伦晶体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信息披露文件之一 ,随
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认定香港通盈、广东通盈、暨南投资、陈
俊岭(以下合称“相关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
途。


       为此,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一致行动认定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相关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一)相关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经其确认,相关股东的基本情况如
下:
       1、暨南投资
       暨南投资是于 2010 年 1 月 11 日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为叶惠全,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601 号暨南大学真如苑 B3 栋
三楼 3 号,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
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营业期限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暨南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广东中惠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             40.00

 2      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326.00             23.26

 3               杨子善                1,737.00             17.37

 4               谢秉政                1,737.00             17.37

 5               丑建忠                 200.00              2.00

              合计                    10,000.00            100.00

       其中:广东通盈的股权结构参见以下第 3 点,广东中惠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惠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叶惠全                7,000.00             70.00

 2               余丹云                3,000.00             3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暨南投资的董事为叶惠全、陈俊岭、谢秉政、丑建忠、杨子善,监事
为王达荣,经理为叶惠全;中惠集团执行董事兼经理为叶惠全,监事为余
丹云。
       2、香港通盈
       香港通盈是于 2007 年 11 月 5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设立的有限公
司,注册地为香港北角蚬壳街 9-23 号秀明中心 12 楼 D 室,股本为 1 万
港元,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CHEN Roger 持有香港通盈 100%股权,
并担任香港通盈的董事。
       3、广东通盈
       广东通盈是于 2007 年 6 月 11 日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为陈俊岭,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 111-115 号 2418 房,注册资
本为 3,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
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至长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东通盈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广东骏丰投资有限公司        1,530.00              51.00

 2               陈俊岭               1,080.00              36.00

 3                赵毅                 390.00               13.00

              合计                    3,000.00             100.00

       其中:广东骏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丰投资”)的股权结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俊岭               1,230.00              41.00

 2                赵毅                1,170.00              39.00

 3               陈光汉                600.00               20.00

              合计                    3,000.00             100.00
   广东通盈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陈俊岭,监事为陈光汉;骏丰投资的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赵春梅,监事为陈光汉。
   4、陈俊岭
   陈俊岭,男,中国国籍,1972 年 8 月出生,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
   (二)相关股东的主要关联关系
   根据相关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商登记、身份信息,
并经本律师核查,相关股东的主要关联关系如下:
   1、香港通盈股东、董事 CHEN Roger 与广东通盈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同一家庭成员,其中:CHEN Roger 与陈俊岭为兄弟关系,
赵毅与陈俊岭、CHEN Roger 系母子关系,陈光汉与陈俊岭、CHEN Roger 系
父子关系。
   2、广东通盈持有暨南投资 23.26%的股权,广东通盈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陈俊岭同时在暨南投资担任董事。


    二、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
   (一)香港通盈、广东通盈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家庭成员,且陈俊岭
为广东通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与香港通盈股东、董事为兄弟关系,参
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香港通盈、广东通盈与陈
俊岭为一致行动人。
   (二)由于广东通盈仅持有暨南投资 23.26%股权且提名的董事(即陈
俊岭)仅占暨南投资董事会董事的五分之一,广东通盈或陈俊岭对暨南投
资股东大会、董事会不构成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另外, 暨南投资、
陈俊岭、香港通盈、广东通盈均确认暨南投资与陈俊岭、香港通盈、广东
通盈从未就在惠伦晶体决策时保持一致行动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亦无在
惠伦晶体决策时保持一致行动的计划。因此,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暨南投资与陈俊岭、香港通盈、广东通盈不构成一
致行动人。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认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戴    毅




   中国          广州                          云   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