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一致行动人认定的法律意见书2016-07-13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认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的常年
法律顾问,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惠伦晶体的委托,
指派戴毅、云芸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惠伦晶体股东广州暨南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南投资”)与陈俊岭、香港通盈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通盈”)、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通盈”)
是否存在一致行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一致行动认定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惠伦晶体已将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本所及本律师,并保证所提
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三、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本所同意惠伦晶体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信息披露文件之一 ,随
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认定香港通盈、广东通盈、暨南投资、陈
俊岭(以下合称“相关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
途。
为此,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一致行动认定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相关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一)相关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经其确认,相关股东的基本情况如
下:
1、暨南投资
暨南投资是于 2010 年 1 月 11 日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为叶惠全,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601 号暨南大学真如苑 B3 栋
三楼 3 号,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
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营业期限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暨南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广东中惠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 40.00
2 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326.00 23.26
3 杨子善 1,737.00 17.37
4 谢秉政 1,737.00 17.37
5 丑建忠 200.00 2.00
合计 10,000.00 100.00
其中:广东通盈的股权结构参见以下第 3 点,广东中惠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惠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叶惠全 7,000.00 70.00
2 余丹云 3,000.00 3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暨南投资的董事为叶惠全、陈俊岭、谢秉政、丑建忠、杨子善,监事
为王达荣,经理为叶惠全;中惠集团执行董事兼经理为叶惠全,监事为余
丹云。
2、香港通盈
香港通盈是于 2007 年 11 月 5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设立的有限公
司,注册地为香港北角蚬壳街 9-23 号秀明中心 12 楼 D 室,股本为 1 万
港元,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CHEN Roger 持有香港通盈 100%股权,
并担任香港通盈的董事。
3、广东通盈
广东通盈是于 2007 年 6 月 11 日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为陈俊岭,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 111-115 号 2418 房,注册资
本为 3,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
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至长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东通盈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广东骏丰投资有限公司 1,530.00 51.00
2 陈俊岭 1,080.00 36.00
3 赵毅 390.00 13.00
合计 3,000.00 100.00
其中:广东骏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丰投资”)的股权结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俊岭 1,230.00 41.00
2 赵毅 1,170.00 39.00
3 陈光汉 600.00 20.00
合计 3,000.00 100.00
广东通盈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陈俊岭,监事为陈光汉;骏丰投资的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赵春梅,监事为陈光汉。
4、陈俊岭
陈俊岭,男,中国国籍,1972 年 8 月出生,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
(二)相关股东的主要关联关系
根据相关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商登记、身份信息,
并经本律师核查,相关股东的主要关联关系如下:
1、香港通盈股东、董事 CHEN Roger 与广东通盈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同一家庭成员,其中:CHEN Roger 与陈俊岭为兄弟关系,
赵毅与陈俊岭、CHEN Roger 系母子关系,陈光汉与陈俊岭、CHEN Roger 系
父子关系。
2、广东通盈持有暨南投资 23.26%的股权,广东通盈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陈俊岭同时在暨南投资担任董事。
二、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
(一)香港通盈、广东通盈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家庭成员,且陈俊岭
为广东通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与香港通盈股东、董事为兄弟关系,参
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香港通盈、广东通盈与陈
俊岭为一致行动人。
(二)由于广东通盈仅持有暨南投资 23.26%股权且提名的董事(即陈
俊岭)仅占暨南投资董事会董事的五分之一,广东通盈或陈俊岭对暨南投
资股东大会、董事会不构成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另外, 暨南投资、
陈俊岭、香港通盈、广东通盈均确认暨南投资与陈俊岭、香港通盈、广东
通盈从未就在惠伦晶体决策时保持一致行动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亦无在
惠伦晶体决策时保持一致行动的计划。因此,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暨南投资与陈俊岭、香港通盈、广东通盈不构成一
致行动人。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认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戴 毅
中国 广州 云 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