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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田中精机: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2020-10-23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0-101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新增的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进行了统计,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计新增诉讼金额合计 1,319.27 万元(未考虑
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新增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案件基本情况表
                                                                  诉讼涉及
序                                                                           进展
        案件编号       申请人/原告    被申请人/被告    诉讼类型     金额
号                                                                           情况
                                                                  (万元)
                       深圳市宏佳精                                          尚未
     (2020)粤 0310                  深圳市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
1                      密模具有限公                                49.01     开庭
       民初 6926 号                     机械有限公司     纠纷
                           司                                                审理

                                                                             尚未
     (2020)粤 0310   东莞市铭诚机   深圳市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
2                                                                  6.69      开庭
       民初 6985 号    械有限公司       机械有限公司     纠纷
                                                                             审理
                                      深圳市远洋翔瑞
                       深圳市速锋科                                          尚未
     (2020)粤 1303                    机械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3                      技股份有限公                               1,038.42   开庭
       民初 4977 号                   惠州沃尔夫自动     纠纷
                           司                                                审理
                                      化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洋翔瑞
                                                                             尚未
     (2020)粤 1303   广州流遍润滑     机械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4                                                                 225.15     开庭
       民初 4978 号    机械有限公司   惠州沃尔夫自动     纠纷
                                                                             审理
                                      化设备有限公司



     二、新增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0)粤 0310 民初 6926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深圳市宏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490,086.42 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通常是被告通过传真等电子方式向原告下《采购
订单》采购产品,月结 90 天。原告确认订单后依约送货上门,被告验收合格后
予以签收。后被告制作对账单发给原告,原告核对无误后盖章回传。2018 年 02
月份至 2019 年 01 月份期间被告一起向原告采购货物总金额为 1,223,550 元。但
截至 2019 年 10 月 01 日,被告尚欠原告到期货款 490,086.42 元。经原告多次催
促,被告仍未付清剩余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第一百六十
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
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4、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案号(2020)
粤 0310 民初 6926 号的传票,本案将于 2020 年 11 月 09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
开庭审理。
    (二)(2020)粤 0310 民初 6985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东莞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66,900.00 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10 月 17 日,原被告双方开始合作,并签订了《深圳市远洋翔瑞机
械有限公司委外定单》,金额为 8,800.00 元,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横梁、机床、工
作台底座等。付款方式为月结 90 天,原告每月 3 号回签被告提供的对账单。原
告应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货物运输到被告指定的地点。2018 年 11 月 05 日,原被
告双方再次签订了《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委外定单》,金额为 88,100.00
元。
    2018 年 10 月 17 日开始,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被告指定的
地点。2018 年 12 月 12 日,由于被告举办活动,原告同意赞助 500.00 元,从货
款中抵扣。但截至 2019 年 03 月 18 日,被告还欠原告货款:96,900.00 元。2019
年 09 月 20 日,被告支付货款 1 万元。2019 年 11 月 05 日,被告支付货款 2 万
元。还剩余 66,900.00 元货款未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
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廷履行该义务。
    原告认为,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作为出卖人,按照约
定履行在被告指定地点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被告不按照约定的义务支付货款,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原
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后,被告仍不能履行,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
合法权益,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能够及
时作出判决,并能判如所请。
    4、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案号(2020)
粤 0310 民初 6985 号的传票,本案将于 2020 年 11 月 06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
开庭审理。
       (三)(2020)粤 1303 民初 4977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二 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 2018 年 06 月至 2019 年 03 月期
间的货款人民币 10,350,647.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请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05 月期
间货款人民币 16,8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请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 2020 年 06 月的货款人民币
16,8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4)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原告自 2018 年 06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与被告一签订了采购主电轴及配件
的订单,原告按订单约定都交货至被告二的地址,货款结款方式为月结 90 天,
原告每月与两被告按月对账,经统计,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至今仍欠原告
2018 年 06 月至 2019 年 03 月期间的货款 10,350,647.00 元。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04 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采购主电轴及配件
等产品的订单,货款结款方式为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原告继续供货且按月对账,
经统计,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至今仍欠原告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05 月期
间的货款 16,800.00 元。
    2020 年 05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对六套电主轴进行维修的订单,原告于
6 月完成六套电主轴的维修,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 2020 年 06 月的
货款 16,800.00 元。
    原告认为,两被告之间作为关联企业,明显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具体表现
为地址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令原告已
经无法区分交易对象到底是谁?而且从被告一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来看,已
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第二十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15 号指导案例,原告认为,两被告
相互之间对公司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此,原告在多次催款未果的
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
讼请求。
    4、进展情况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案号(2020)粤 1303
民初 4977 号的传票,本案将于 2020 年 12 月 03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2020)粤 1303 民初 4978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广州流遍润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一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二 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 2018 年 08 月至 2019 年 04 月期
间的货款人民币 2,251,518.49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原告自 2018 年 08 月至 2019 年 04 月期间与被告一签订了采购高压油管、油
排、油泵及配件等产品的订单,原告按订单约定交货至被告二的地址,货款结款
方式为月结 30 天,原告每月与两被告按月对账,经统计,截至原告起诉之日,
两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货款 2,251,518.50 元。
    原告认为,两被告之间作为关联企业,明显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具体表现
为地址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产混同,财务混同,联系方式混同,两块
牌子,一套人马,令原告已经无法区分交易对象到底是谁?利用被告一的名义采
购,而采购的财产却归入被告二所有和掌控,而且从被告一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等情形来看,明显是想利用公司人格混同以达到
逃避履行公司债务的非法目的,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或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15
号指导案例,原告认为,两被告相互之间对公司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此,原告在多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进展情况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案号(2020)粤 1303
民初 4978 号的传票,本案将于 2020 年 12 月 08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
    公司于 2020 年 07 月 30 日披露的《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了公司
(含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的部分诉
讼事项进行了更新。截至目前,上述部分案件已有最新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况
公告如下:
    1、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领取了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8 月
04 日出具的(2020)粤 0309 执 752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复印件。申请执行人深圳
市精锐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 0309 民初 10764 号民事调解
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人民币 5,408,516.85
元及利息。因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深
圳市精锐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
到位人民币 585,496.90 元。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
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
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
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
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
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11
日出具的(2020)粤 0306 执 9202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深圳台纬电源
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
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 0306 民初 39990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
律效力,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人民币 113,401.00 元。因深圳市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深圳台纬电源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对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实际领款 19,209.00 元。法院
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
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
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
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
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深圳市远洋翔瑞
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03 月 30 日披露的 2020-011 号公告),公司未知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
限公司及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
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未知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惠州沃尔夫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
公司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仲裁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