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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田中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30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调整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董事会审议该等议案时,
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
并同意以 10.95 元/股向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1,006.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 鹏                     徐 攀                   张惠忠




    董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