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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田中精机:关于公司与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拟成立联合实验室的公告2020-12-15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0-118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拟成立联合实验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田中精机”)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
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签署<共建“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田中精机联合实验室”
协议>的议案》。
    本次协议签署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该事
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基本情况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充分发挥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导向作用,促进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进一步提升公司在专用设备制造的
创新能力,深化公司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公司拟与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签署《浙
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共建“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
院-田中精机联合实验室”协议》,双方共同参与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协
议约定自 2020 年至 2024 年,公司向联合实验室出资共壹仟万元,其中 2020 年
出资 50 万元,2021 年出资 100 万元,2022 年出资 200 万元,2023 年出资 300
万元,2024 年出资 350 万元,专项支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2、单位性质:高等院校
    3、单位地址:浙江大学玉泉校区第一教学楼
    4、单位简介: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始建于 1911 年,是浙江大学历史最悠
久实力最雄厚的院系之一、中国最早从事机械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单位之一、
中国首批“双一流”建设学科之一,获评教育部首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
院(系)、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党建工作标杆院系。百余年的办学历程
中,培养出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路甬祥院士,感动中国十大人物、全军挂像英模
林俊德院士等 13 名院士为代表的一批杰出的科学家、教育家和先进人物,以及
两万余名社会各界优秀人才。建成了一支以路甬祥院士为学科学术领导人,谭建
荣院士、杨华勇院士为学科带头人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机
械工程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院现有教职工 205 人,其中专任教师 108 人。教师中有两院院士 1 人,中
国工程院院士 2 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等国家级人才 13
人。在读学生近 2000 人,其中:博士生 400 余人、硕士生 700 余人、本科生 800
余人。
    学院建有 2 个国家重点实验室(流体动力与机电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计算
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与计算机学院、数学学院共建)、1 个国家
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电液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 个国家基金委创新群体(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机电液系统创新研究群体)、3 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航空制
造技术及高端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浙江省先进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浙江省
三维打印工艺与装备重点实验室)。同时建有 5 个国家级教学与实践基地(国家
工科基础课程工程图学教学基地、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实验教学中心、浙江大学工
程训练实验教学中心、高端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机电类专业实验教
学中心-与电气学院共建)。
    公司与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1、基本情况
    联合实验室中文名称: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田中精机联合实验室,英文
名称为:ZJU-TANAC Joint Laboratory
    联合实验室办公地点:浙江大学 机械电子控制工程研究所
    联合实验室性质:双方共建并实行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
    联合实验室可在乙方挂牌。日常运行由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负责协调管理。
    2、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为联合实验室提供研究经费;为联合实验室推荐优秀人才;负责科研成
果的应用示范、中试和产品推广;为乙方提供研究生及本科生实习基地;为联合
实验室提供办公、实验场所及研发设施和数据等;享用联合实验室提供的日常技
术服务和培训;有权向实验室提出科研项目以及具体技术攻关问题。
    乙方为联合实验室提供办公场地、研发场地及图书情报等后勤服务,为联合
实验室使用学校有关设施提供方便;为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培训服
务;为联合实验室提供日常技术咨询服务;向联合实验室推荐研发人才。
    3、研究方向和目标
    联合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有:
    (1)开展绕线机相关共性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2)协助甲方开展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工作,参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
修订;
    (3)协助甲方进行委托项目的合作研究;
    (4)协助甲方收集与绕线机相关领域的最新信息,编写年度报告;
    (5)协助甲方召开技术交流会,开展技术培训,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6)对甲乙双方确定的专项课题进行研究,并出具科研成果或者报告;
    (7)每年度初期进行商讨确定当年度的科研专题以及开展科研的进度规划;
每年度末向甲方就本年度的科研工作作出总结汇报。
    总体目标是整合创新资源、产业资源、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创立合作
共赢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打造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引智平台,全力支持田中精
机的创新和技术进步。
    4、知识产权归属与保密责任
    本协议生效前,一方独立开发或获取的、为一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经
第三方授权一方有权使用并对外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预先存在的知识产权”)
仍归该方所有。
    合作中任何一方确需使用另一方预先存在的知识产权或者按照约定归属于
另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的,应经对方书面许可。双方承认并同意,任何一方向另
一方提供的软件、规范、授课课件、程序以及相关技术支持的行为不构成向另一
方转让或许可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著作权、商标、专有技术、
保密信息等其他知识产权)。
    一方向另一方保证:该方在项目研发中提供或产生的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
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违约方自行承担,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
应负责赔偿。
    双方承认并同意,对于任何一方在合作过程中为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研究
任务而产生的新知识产权,根据以下标准确定所有权:
    (1)基本上基于甲方预先存在的知识产权产生的新知识产权(“甲方独有新知
识产权”)应当归属于甲方所有;
    (2)除(1)之外的其他新知识产权,归属于甲乙双方共有。甲乙双方共有的知
识产权,任何一方可自行使用,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对外
公布、发表,或授权给其他第三方使用,或申请专利、著作权登记、申请商标注
册等。
    联合实验室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等知识产权归属甲乙双方所有。
    双方不得以联合实验室的名义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机构,不得以此名义进行
任何商业活动。甲乙双方都有义务维护双方的声誉和权益。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浙江大学的名称、标识等从事商业宣传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不得以浙江大学的名义对甲方产品、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
    (2) 甲方不得在宣传资料、合同、微信公众号、微信推广信息、QQ 公众号、
QQ 推广信息、小程序、抖音快手等短视频、网页、产品、产品包装装潢、产品
广告、说明书、厂房或门店装潢等材料中使用“浙江大学监制”、“浙江大学研制”、
“浙江大学专利”、“浙江大学科研产品”、“浙江大学合作”等字样。也不得存在
使用(或使用近似的)浙江大学校名、校名专用字体、求是鹰图案或者学校地理
标识、主要建筑物图案图形的行为;
    (3) 甲方不得在商业宣传中引用或使用乙方的工作人员、研发人员的姓名、
职务、肖像、谈话等。
    (4) 甲方不得有任何引人误认为甲方(包括甲方内设机构、下属分公司、子
公司或一切关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为乙方实际研发或参与研发,或引人误认为
甲方(包括甲方内设机构、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或一切关联企业)为乙方所设立
或部分投资设立等混淆行为。
    (5)不得使用浙江大学及浙江大学求是鹰商标。
    双方已知悉并确认,设立后的联合实验室须遵守《浙江大学校名非经营性冠
用管理细则》(浙大校办〔2014〕10 号)、《浙江大学企业冠用校名管理办法》(浙
大发经资〔2018〕4 号)、《浙江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国资〔2018〕
2 号)等有关学校校名及无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乙方的名誉和权益。
如上述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按乙方新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乙方授权联合实验室使用“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田中精机联合实验室”
的名称,并准予在甲、乙双方分别挂牌。双方确认,“浙江大学”、“浙大”等中
外文的名称、商标、标识、标志等所有权和相关权利由乙方享有和保留,仅作为
联合实验室的名称组成部分,由联合实验室在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合理使
用,除非经乙方另行书面同意或许可,联合实验室及甲方无权代表乙方许可任何
第三方使用。
    本协议提前终止或者到期终止双方未能续约的,联合实验室应予以撤销。联
合实验室撤销后,应立即摘除甲、乙双方的挂牌,立即停止使用“浙江大学机械
工程学院-田中精机联合实验室”等相关名称,同时停止使用并销毁含有“浙江
大学”或“浙大”中外文字样的所有资料或信息。
    双方约定,联合实验室经费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及构件,所有权归浙江大学所
有。
    双方确认,联合实验室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直属附属机构,不得开展与
合作领域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合作双方利益的活
动。除《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2018〕11 号)第十四条的
规定外,联合实验室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合同、协议等)。
    四、合作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助于公司借助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的人才、技术和
资源拓展公司的业务领域,推进研发项目产业化进程,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通过和高校的产学研合作,有利于提升公司在专用设备制造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及市场知名度,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
公司和投资者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