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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铭智能: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回报规划2020-11-13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建立稳定、持续、健全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
定了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三条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情况、
资产负债率情况良好,兼顾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
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
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各位
监事的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
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第五条 公司将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等情况,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
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可进行
中期分红。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
情况。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条 在公司盈利情况、资产负债率情况良好,兼顾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
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下述条件时,公司
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0 元;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

    第七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以下两
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一)公司发展尚在成长期且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面临重大资金需求约束或
重大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如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时,可以采
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时,股票股利在
当次利润分配中比例不得超过 80%,其余 20%应发放现金分红。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