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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9月修订)2022-09-28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战略委员会负责人,并报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本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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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
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由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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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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