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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摩智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9月修订)2022-09-28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经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本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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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董事长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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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
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由其他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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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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