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密控股: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0-11-11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0〕020298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中密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中密控股”)会同保荐机构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
就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与核查及讨论,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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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关于评估有效期问题。申报文件中本次评估报告有效期截止日为 2020 年 10
月 31 日,已过期。
回复:
(一)标的公司新地佩尔的评估情况
1、前次评估情况
根据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川华衡评报〔2020〕
9 号)(以下简称“前次评估报告”),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新地佩尔股东全
部权益评估结果为 21,095.00 万元。
因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前次评估报告已过期。
2、补充评估情况
鉴于发行前,以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中密控
股委托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新地佩尔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补充评估,
并出具《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20〕182 号)(以下简称“补充评估报告”)。
根据补充评估报告,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新地佩尔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果为
24,820.00 万元。补充评估结果仅为验证评估基准日为 2019 年 10 月 31 日的评估
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本次标的资产的作
价仍以 2019 年 10 月 31 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本次补充评估结果不作为作价依
据。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查阅了新地佩尔的评估报告,对两次评估报告的差异进行了核
查;
2、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
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核查了发行人关于相关事项的补充信息披露情况;
3、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更新及补充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委托评估机构对新地佩尔进行了补充评估,
评估结果高于前次评估结果,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中密控
股以前次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已
会同保荐机构、评估机构对两次评估的差异情况进行讨论,并出具了相应说明或
核查意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已对相关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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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
实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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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
实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丽涛 薛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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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声明
本人作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长,现就本次落实函的回复报告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
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
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贺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